瑞泰附加定期壽險

詳細條款:
瑞泰附加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本附加契約條款2009年9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一、總則
1.關於瑞泰附加定期壽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
瑞泰附加定期壽險契約可附加在我們(指瑞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規定的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們之間簽訂的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附加協定。本附加契約提供的是定期壽險保障。
本附加契約中有約定的,以本附加契約的約定為準;本附加契約中沒有約定的,主契約的條款適用於本附加契約,但主契約中的投資相關條款除外。
2.本附加契約的構成
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指本附加契約的保險單,以下同)或其他保險憑證、附加保險契約條款、投保單、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通知、批單、批註和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3.投保條件
3.1投保人
本附加契約的投保人與主契約的投保人為同一人。
3.2被保險人
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契約保險單期滿日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本附加契約所指周歲,均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4.本附加契約的生效及保險期間
4.1本附加契約的生效
您向我們完整提交本附加契約的投保單等相關投保檔案後,我們需要對您的投保申請進行核保。在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您應該交納的保險費時,被保險人生存的,本附加契約生效,該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中載明。我們將及時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保險單周年日、保險單年度、保險單月度和保險單期滿日均以本附加契約保險單中載明的生效日期為準計算。
4.2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選擇,但最短為5年,最長為至保險單期滿日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本附加契約的保險單期滿日應該不晚於主契約的保險單期滿日。
保險期間自本附加契約保險單中載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時起開始計算。保險期間會在保險單中載明。
5.猶豫期
5.1為了確保您的利益、確保您已經全面理解並選擇了適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險產品,本附加契約設定了猶豫期條款。
5.2猶豫期是從您收到本附加契約並書面簽收日起21日內的一段時期,書面簽收日以附加保險契約簽收回執上載明的簽收日期為準。
5.3在猶豫期內,您可向我們書面提出撤銷本附加契約,並將本附加契約相關檔案退還我們。本附加契約在我們收到您的書面撤銷通知時撤銷,我們自始不承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我們將在收到您退還的本附加契約相關檔案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您全額無息以投資單位的形式退還已交納的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至您的主契約投資賬戶中,退還的投資單位數按照我們收到您書面通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投資單位價格計算。
二、保障條款
6.保險金額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是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附加契約生效後,如果該保險金額經您和我們同意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7.保險費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和按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以保險單年度為計算基礎,詳見附表“瑞泰附加定期壽險產品費率表”,該費率在每個保險單年度初根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變化調整。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將按月通過扣取主契約投保人投資賬戶投資單位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契約生效日及以後的每個月度對應日,我們按照投資單位價格計算出當月應該收取的投資單位數,從主契約投保人投資賬戶中扣除。
本附加契約中所有提及投資單位的扣除或退還的,均為按照投保人主契約當時的各投資賬戶實際價值占其投資賬戶實際價值總和的比例分別從投保人各投資賬戶中扣除或返還至投保人各投資賬戶。
本附加契約無現金價值。
8.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若在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身故,我們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加契約終止。
9.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負上述保險金的給付責任,本附加契約終止: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增加身故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我們對增加的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②,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③,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④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10.受益人
本附加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及受益比例與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及受益比例完全相同。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及受益比例變更,本附加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及受益比例隨之變更。
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實施故意殺害、故意傷害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11.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的,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附加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被宣告失蹤的,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有權要求我們按照本附加契約的規定繼續收取保險費。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的,我們有權要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死亡宣告申請。
在人民法院撤銷對被保險人的死亡宣告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領受人)應於30日內,將已領取之身故保險金歸還給我們。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實際死亡時間確定的,按照宣告死亡時間確定我們是否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12.保險事故的通知及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您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13.訴訟時效
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4.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若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6)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15.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附加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三、其他
16.年齡確定與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其法定身份證件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契約規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並將已收取的保險費在扣除手續費(手續費指我們的管理費用與佣金之和,比例為我們已經收取的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之和的8%)後,以投資單位形式退還至主契約投保人的投資賬戶中。退還的投資單位數按照本附加契約解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投資單位價格計算。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附加契約第20條的規定。
2)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我們將已多收的保險費,按照主契約投資單位價格以投資單位的形式退還至主契約投保人投資賬戶中。
3)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的保險費,我們有權從主契約投保人的投資賬戶中按照投資單位價格以扣除投資單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最高不超過本附加契約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17.寬限期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為按月在每個保險單月度初在主契約投保人投資賬戶價值中扣取,當投保人投資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應交保險費時,自當月保險費到期日起60日內為本附加契約的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我們會在投保人投資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應交保險費時,及時向您發出交納保險費的通知,您應該在寬限期內及時補交主契約的保險費,補交保險費的有關規定按照主契約中額外/追加保險費的相應規定執行。
您逾本附加契約的寬限期仍未交納保險費的,本附加契約的效力終止,我們不再承擔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責任。
18.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向我們申請增加或減少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經我們審核後在本附加契約生效日的相應的月度對應日生效,我們應在保險單上批註。
自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我們按照增加或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19.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
對本附加契約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我們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以投資單位形式退還至主契約投保人的投資賬戶中,退還的投資單位數按照本附加契約解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投資單位價格計算。
我們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0.我們行使本附加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1.本附加契約的解除及終止
21.1.本附加契約的解除
21.1.1本附加契約生效後,您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通知當日,本附加契約解除。
21.1.2出現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約定或保險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情形時,本附加契約可以解除。
21.2.本附加契約的終止
21.2.1主契約終止,本附加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21.2.2本附加契約在其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21.2.3出現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約定或保險相關法律規定契約終止的情形時,本附加契約終止。
本附加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我們不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附加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其規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您應該將本附加契約相關檔案退還給我們。
四、釋義
①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②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③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④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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