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理賠的一般程式如下:
第一步:立案檢驗。
第二步:審查單證,審核責任。
1. 先確定保險單是否有效,有無已經解除或失效的情況,若曾經失效的,在出險之時是否已自動復效。
2.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賠單證是否齊全、真實。
3. 審核保險權益,具體來說,就是審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險權益。
4. 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無違反告知義務或通知義務的行為。
5. 審核出險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
6. 若保險契約約定了承保地區的,則還要審核出險地點是否處於所約定承保的地區之內。
7. 審核出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單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8. 審核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了保險契約約定的保證條款。
9. 審核賠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索賠的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賠權或向第三責任者實施了索賠手續,是否從第三責任人處獲取了賠償。 如果經審核後,認定要賠付的,繼續理賠工作。反之,則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賠,說清拒賠的理由,並記入拒賠案件登記簿。
第三步:損失調查。
在損失檢驗和審核各項單證的基礎上,包括赴現場實地調查和函電了解,或向專家、化驗部門復證。
第四步:核算損失程度。
在財產保險中,須根據被保險人所提供的索賠檔案或證物核算損失的數額,以決定賠償的數額。
第五步:損余處理。
損余物資的作價和處理,關係到賠款額度的大小,也關係到殘餘物資的利用。
第六步:給付賠款。
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後,被保險人即可領款。
第七步:行使代位追償權。
如果損失原因屬第三者責任時,保險人賠償後, 可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