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對正統經濟理論的批判中,引發了許多不同的經濟學派和經濟理論及相應的方法產生。現代產權理論便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種。西方現代產權理論指的是自本世紀初以來產生、發展,至今仍極富爭議並且日益吸引人們關注的關於產權的系統分析。在對於產權研究中,不僅包括了被人們稱為屬於產權學派的貢獻,而且包含了法經濟學、公共選擇學派、自由競爭學派等諸多學派,眾多學者的貢獻。
現代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框架之下的理論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羅納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張五常等。
新制度經濟學是在對新古典經濟學的反思和批判中發展起來的。19世紀末由凡勃倫、康芒斯等人創立和發展的早期制度經濟學,從一開始就摒棄了新古典的分析範式,用歷史主義的方法來透視制度因素的作用和影響。而新制度經濟學派卻是在新古典範式之內發展起來的,繼承了新古典經濟學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經濟人假定、穩定偏好、均衡和最大化分析等,但是卻以產權、經濟組織和制度變遷理論去考察經濟問題從而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視野。在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下,研究資源配置的效率時,產權被作為已知不變的制度參數。而新制度經濟學則將產權制度、交易費用、經濟組織等視為亟待解決的關鍵性變數,並側重研究效率的性質和結果如何與這些變數相聯繫。
現代產權理論的突出代表者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經濟運行過程本身(這正是正統個體經濟學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經濟運行背後的財產權利結構(這正是正統經濟學所忽略的);他所運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數學,效用主義的邊際分析(這正是正統理論所採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並通過對某些經濟現象的分析來闡述隱含在這些現象背後的經濟運行規則及規定這些規則的制度基礎。
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與確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30年代對正統個體經濟學進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場機制在運行中存在磨擦,導致這種磨擦的主要因素是產權構造上的缺陷,克服磨擦的根本在於界定企業產權。
代表作:1937年發表於倫敦經濟學院學報《經濟學家》上的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
第二階段是在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統地論述了產權的經濟作用,分析了產權的功能,特別考察了產權結構對於降低社會成本,克服諸如外在性等市場失靈的關鍵性作用,從而使產權制度作為保障資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於1960年發表於《法與經濟學雜誌》上的《社會成本問題》,這一階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基本觀點
現實經濟中,市場經濟往往存在“外部性問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著缺陷。現代產權理論認為外部性的產生是由於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相等,即社會成本大於私人成本,從而導致了社會福利的損失或低效。因此在市場的運行過程中,產權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 ,“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阿爾奇安(Alchian,1969) 把產權定義為人們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使用資源的權利,或者說是人們使用資源的適當規則。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它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使人們在與別人的交換中形成了合理的預期。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為實現外部效應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動力。”可見產權是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相關規則,是收益權和控制權相結合的有機體。為了說明產權的重要性,現代產權理論引入了“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這一概念。
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費用的概念,但是卻沒有指出交易費用的原因和性質。威廉姆森進一步發展了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費用的發生、影響和擴展已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先聲奪人。組織經濟活動而不計交易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一種組織形式較之另一種組織形式的任何優勢都會因不計成本的締約活動而消失殆盡。交易費用已成為經濟學研究中心議題的現實性......與日俱增”。交易費用是比較經濟制度誰優誰劣的決定性因素。任何一種體制、組織制度在其運行過程中都要產生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種體制優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認為只要交易費用為零,同時允許自由交易,產權的初始安排對效率沒有影響。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常態,因此科斯定理的實質是要說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產權的界定十分重要。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安排所有權來降低或者消除市場運行中的交易費用,以改善資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賴(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強烈地建議:不論以何種方式分配產權,產權明確化可以是一個重要的手段來促進效率的提高。”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能夠有效實現外部性內在化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產權形式。私有產權就是將資源的支配、使用與轉讓以及收入的享用權界定給一個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約束、採取任何一種他認為合適的方式來支配、使用或者轉讓這些資源。而公有產權則意味著任何成員都有權分享這些權利,這樣就消除了產權的排他性和可讓渡性。產權共同擁有難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車”現象和共同體內成本和收益的不對稱性。在產權的共同體內,所有者眾多、利益多元,要達成一個最優行動的談判成本很高,公有產權導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無效率的產權形式。
局限性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公有產權形式下,控制權和收益權處於分離狀態,公有產權下的個體都想分得公有產權的收益而不願意多付出努力,因此在激勵方面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而在私有產權下,收益和成本都是由所有者承擔的,這種收益和成本的對稱性消除了公有產權之下的外部性,保證了激勵機制的有效性。
按照標準產權理論的邏輯,只有私有產權才是邊界清晰、最有效率的產權形式。因為私有產權形式下收益權和控制權的有機結合能夠產生有效的激勵機制。
反思
第一,現代產權理論,一般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已確立的前提下來討論產權——資本主義私有制(或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派生形式的基本問題。產權的分析視角是可取的,突破了新古典產權外生或為零交易費用的理想化假定。然而,按科斯等人產權私有化的邏輯,就無法解決自然資源代際共有產權和國際產權問題,因為這些產權縣無法私有化的。
第二,產權學派的產權觀是建立在當代有行為能力的人(一般18歲以上的公民)之間的一種權益設計。忽略了未滿18歲的人的自然資源與環境主體的切身權益。因此當代人的產權安排不應以損害後代人的權益為代價。當代人產權安排的高效率並非意味著後代人的經濟福利最大化。按照科斯定理,只有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產權交易才能使經濟的外部性內部化。這種內部化的思路是以外部性的存在為前提的。作為現代產權觀所造成的對自然資源的負外部性來說,生態破壞的後果具有積累效應,對後代的影響是不可逆轉的,況且後代人是完全被動的。實際上,自然資源被過度利用乃至環境被破壞是以犧牲後代人的福利為代價來換取當代人的所謂帕雷托最優狀態。因此,這種產權觀是十分令人懷疑乃至可怕的。
第三,從經濟成長的產權維度來看,諾斯沿著科斯產權邏輯在經濟史學領域得出拓荒性的經濟結論,即私有產權是經濟體長期增長的終極原因。
第四,按科斯的產權邏輯,經濟外部性可通過產權交易實現內部化。
第五,科斯定理與經濟人有限理性的矛盾。當外部性出現時,通過產權交易使其內部化,遇到兩個問題:其一,受害方能否承受。受害方得到的支付能否補償其受到的損害。如果朗,則產權交易可行;其二,當受害方為人數眾多時,能否清楚地了解他們每個人所受的平均損害,而且這些眾多受害方為向施害方索取補償而組織起來的交易成本有多高。如果能確定總體損害和組織成本,且這些費用總和至少等於施害方所給與的補償,則交易即可達成;否則就無法進行產權交易。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信息是否對稱的問題。施害方知道自己造成的損害程度(至少是目前損害程度),而受害的偏好不同,他們要組成集體行動來與施害方談判,就必須先統一認識,這裡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和時間延滯。也許集體行動無法組成,也許組成集體行動後又因總費用太大而又無法交易,或施害方認為償付給受害方的總費用(直接損害費用和交易成本費用)過大而無交易動力。這樣,科斯的產權交易就面臨信息不完全的強約束而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