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海上保險契約,既然是契約,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便應依具體契約內容為準。較之於海上保險契約,海上保險契約法的作用便限於對具體海上保險契約的解釋和補充。.
海上保險契約法的立法目的,便是幫助海上保險契約當事人和法官、仲裁員、律師理解具體海上保險契約。為此目的,海上保險契約法的立法應從海上保險契約的法律特徵出發。
海上保險契約是一種“賠償契約”(ContractofIndemnity),而且其賠償是“限定性的”(Qualified)。在我看來,這便是海上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法律特徵。..
《海商法》第216條(海上保險契約的定義)、第225條(重複保險時保險人的責任)、第237條(保險人的首要責任)、第239條(保險人對多次事故的賠償責任)和第240條(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責任),體現海上保險契約是一種“賠償契約”。這五條規定,也是《海商法》中僅有的幾條規定保險人所負義務的條款。
其他各條,要么是規定被保險人的義務,要么是規定保險人的權利,即從不同角度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限定”(Qualification)。
透視任何一個具體的海上保險契約的條款,也會觀察出類似的結果——幾乎所有的條文,皆是試圖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條件之下(賠還是不賠)或一定的範圍之內(如果要賠,賠償的金額是多少)。...
編輯推薦
這本文稿收錄了作者自1992年以來撰寫的海上保險法論文和法律研究報告共30篇,其中大部分已在國內相關刊物上發表過,這次彙編成冊出版前,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全面修訂。它將有助於進一步推動我國海上保險法的研究。
目錄
1現代海上保險法的理論研究.
略論海上保險法的理論體系(3)
論海上保險契約的法律特徵及相關法律原則(11)
《契約法》對海上保險契約的調整(20)
告知義務及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37)
海上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各國對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概述(52)
論不足額保險的“兩次適用”(63)
論海上保險人的提前解約權(72)
英國海上保險法的新發展(81)
海上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研究及相關法律修改建議(94)
對海上保險法若干問題的探討(108)
對我國海上保險法的展望(142)
2船舶保險
船舶保險理賠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163)
船舶的適航性與船舶保險理賠(173)
船舶抵押權與海上保險(183)
船舶保險中潛在缺陷造成的損害索賠爭議(193)
1995年11月1日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述評(210)
2002年/2003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述評..(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