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點和作用
班輪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線,沿途停靠若干固定港口,按照事先規定的時間表(SAILING SCHEDULE)航行的船舶。對於停靠的港口,不論貨物數量多少,一般都可接受託運。具有航線,掛港,船期,運價比較固定;同一航線上的船型相似並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運價內已包裝卸費
用;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等特點。
2.承運人與託運人的責任劃分
班輪承運人是指班輪運輸契約中承擔提供船舶並負責運輸的當事人。託運人是在班輪運輸契約中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的當事人。承運人同託運人責任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桿所能達到的吊鉤底下,換言之,託運人將貨物送達吊鉤底下後就算完成交貨任務,然後由承運人負責裝船。但風險的劃分一般以船舷為界,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發生的風險由託運人負責,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按合理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約定的時間,品質和數量準備好託運的貨物,保證船舶能夠連續作業,並及時支付有關費用。
3.班輪公會(FREIGHT CONFERENCE)
又稱航運工會,是由兩家以上在同一航線上經營班輪運輸的輪船公司,為維護共同利益,避免相互間的競爭,建立統一的運價和統一的辦法制度所組成的國際航運壟斷組織。
參加的會員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參加公會控制全部航線的完全會員, 另一種是只參加部分航線的幅會員。
就參加的條件分:一種是開放型公會,凡輪船公司申請參加均可,另一種是關閉型公會,只有具備一定資格和航行實績的船公司方可經過討論通過後參加。
公會為維持其壟斷,對非公會船公司進行排擠,如使用戰鬥船,降低運價以攬貨,迫使非會員船公司退出航線。對貨主則採取延期回扣和雙重費率制度。凡與公會簽訂契約的貨主,可享受優惠費率;如下一期仍使用公會船載貨,又可獲得延期回扣。總之,公會採取這些手段,無非是為了控制貨載獲取高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