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正文
規範班輪公會行動的國際公約。其目的是便利國際海上貨運的有秩序發展和促進班輪運輸更有效地為國際貿易服務,並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問題。1972年,開發中國家為了反對已開發國家通過班輪公會壟斷航運,以發展自己的商船隊,在第三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上,提出了《班輪公會行動守則》草案。經過兩年艱苦鬥爭,1974年4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會議上,通過了《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公約自1983年10月6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59個締約國。中國政府為了支持開發中國家在航運領域裡爭取建立國際新的經濟秩序的鬥爭,於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約,並作了如下保留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經過協商,在合適的基礎上建立的聯合航線,與班輪公會的性質完全不同,不適用《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的各項規定”。
公約分為目標和原則、7章54條和1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有 5個方面。①貨載份額:班輪公會承運的貨載實行40:40:20的分配製度,即航線兩端加入公會的國家航運公司(如果一國有幾個航運公司加入公會,則把它們合起來作為一個國家航運公司,參加貨載分配)對於班輪公會承運的兩國間貨物,在運費和運量上享有同等權利。一般各有權獲得上述貨載的40%。參加公會的第三國航運公司有權獲得上述貨載的20%。②會籍:任何國家航運公司只要保證遵守公會協定,有能力(包括使用租船)在公會營運範圍內長期經營班輪業務,便有權成為公會的正式會員。③忠誠信約:公會有權與託運人訂立忠誠信約,對託運人給予優惠運價,以換取託運人將根據貿易契約由他掌握的全部貨載交由公會會員航運公司承運的保證。④運價:公會應於提價前150天將全面提高運價的意圖通知託運人組織和各國有關當局。提出上述通知的日期與上次提高運價實施日期的間隔不得少於10個月。⑤公會對外關係:公會應就運價本的變動、忠誠信約、改進服務、採用新技術等問題與託運人組織或代表進行充分協商。各國有關當局也可以參加協商,但無權對協商事項作出決定。公會航線上的國家和公會會員航運公司所屬國家的有關當局,有權向公會索取公會協定、有關貨載份額、航次權利的協定及其修正情況,以及年度報告等公會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