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禦氣象災害規定

《珠海市防禦氣象災害規定》在2012.12.14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禦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對颱風、暴雨、寒冷、雷暴、大霧、高溫、灰霾、洪水的防禦與搶險救災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颱風、暴雨、寒冷、雷暴、大霧、高溫、灰霾以及洪水預警信號是本市防禦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颱風、暴雨、寒冷、雷暴、大霧、高溫、灰霾預警信號由市氣象部門統一發布;洪水預警信號由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三防指揮部)根據水文部門預報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發布氣象預警信號。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警先導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回響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防禦颱風、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雷暴、高溫、寒冷、大霧、灰霾等其他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由各部門根據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防禦氣象災害及搶險救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防禦氣象災害預警機制,規範反應迅速的搶險救災和減災的社會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各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本行業防禦氣象災害的具體應急搶險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同級三防指揮部備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學校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自救知識教育,並組織演練。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組織都有參加防禦氣象災害及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九條 對在防禦氣象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防禦氣象災害的工作職責:

(一)駐珠軍警部隊:根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負責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保護重要目標安全;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道路(橋樑、隧道)搶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等專業搶險;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險情、災情;協助政府災後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揮部:負責組織防洪防風安全檢查,發布洪水預警信號,制定市級防汛防風預案並協調實施;指導各區(含橫琴新區、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下同)、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防汛防風預案並報市三防指揮部備案;統一指揮全市搶險救災工作,下達封橋封路指令;協調督促各區、各部門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收集整理險情、災情、並擬制搶險救災情況報告。

(三)市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審核全市防禦氣象災害的具體應急搶險預案,負責全市氣象防災減災重大事件協調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負責協調駐珠軍警部隊、公安消防、邊防等部門參與氣象防災救災工作。

(四)市氣象部門:負責對颱風、暴雨、寒冷、雷暴、大霧、高溫、灰霾等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並發布相關的預警信號,及時收集氣象災害的實況,為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提供防禦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信息。

(五)市宣傳部門:負責把握全市防災救災宣傳工作導向,及時組織協調、指導本市新聞單位做好防災救災新聞宣傳報導工作;督促落實我市新聞媒體播發氣象災害信息和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指令,宣傳相應預警信號的含義和防禦措施。

(六)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與防禦氣象災害工作相關的防災減災建設規劃工作,將防禦氣象災害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中;負責全市防禦氣象災害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負責做好救災糧油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七)市科工貿信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督促和落實全市通信企業公共區域通信設施的防災保障工作,保障防災部門、單位的通信暢通;協調和落實本市通信企業以及政府入口網站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播發工作;做好防災搶險救災機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各學校防禦氣象災害工作,制定各種預警信號下全市學生人身安全保障預案,督促學校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向學生宣傳預警信號的含義以及相應的防護措施,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門:負責各級防災救災指揮車輛、搶險車輛的優先快速通行;協助各部門妥善處理因防災搶險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危險地區民眾安全轉移;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的指令實施封橋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導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因氣象災害引發的火災撲救工作;負責全市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預防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落實情況,按規定對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行為進行問責,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十二)市民政部門:負責開放、管理自然災害應急庇護場所,對受災和庇護民眾進行安置,發放和供給基本生活必需品,組織和落實災後救助、募捐等工作,統計上報受災情況。

(十三)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防災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後復產資金工作,及時下撥並監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各單位制定各種預警信號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規範員工和企業在氣象災害下的防禦措施,確保員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地區;組織對山體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對災害發展趨勢及時提出科學防禦措施和建議;指導和部署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檢查、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關企業落實建築工棚等建築(搭建)物的防災工作,配合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災後房屋恢復和重建,以及受災區房屋主體結構的安全鑑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公路、水運交通工具和設施的防災安全工作;制定和實施搶險救災交通保障預案,組織、協調屬地運輸單位做好防災搶險物資、人員、設備的運輸工作;協調各部門搶修因災受損的道路、橋樑,全力保障轄區內搶險救災交通運輸任務的順利進行;負責督促客運站、碼頭、車站及屬地運輸單位在預警信號生效時向公眾公布預警信號內容、防禦指引及服務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港區設施防災安全工作,指導和組織港口內船隻做好各項防災工作;同時,配合屬地政府落實港區燃料、化學原料等危險品防災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農漁水務部門:指導全市農漁業防災工作及災後恢復生產等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漁業受災信息,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負責農漁業救災物資的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負責漁船的回港避風和船上人員轉移工作,負責統計漁船及船上人員轉移等相關情況並報市三防指揮部;負責歸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並按規定標準儲備防風搶險物資;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監督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組織審核工程防風預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風應急搶險措施;在防災期間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學調控;負責組織和督促水毀水利工程的建設和修復工作。

(二十)市文體旅遊部門:負責通知各旅遊企業做好防災準備,負責督促各旅遊機構通知本市在外旅遊團隊做好防災準備,督促各旅遊景點、星級酒店和旅行社在預警信號生效時向遊客公布預警信號內容、防禦指引等信息;負責督促各旅遊企業採取措施保護遊客安全;協助做好受災旅遊景點的救災工作。

(二十一)市衛生部門:負責在災害發生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開展緊急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及時提供疫情監測相關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園林林業部門:負責市政設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設施)及城市綠地防風工作,組織搶修受損的市政設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設施),及時排除險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因氣象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口岸防災工作,在氣象災害影響我市時,能夠提供臨時避險場所供通關旅客臨時避險,並根據需要告知各部門落實臨時避險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應工作;負責督促各口岸在預警信號生效時向公眾公布預警信號內容、防禦指引及通關服務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全市範圍內影響防災安全的違法戶外廣告設施和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工程;協助屬地政府做好違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協助各部門做好人員轉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門:負責通知本轄區內船舶單位密切注意氣象災害發展動向和在港船舶(漁船除外)做好防災準備工作;負責督促轄區內水域所有船舶(漁船、自用船、軍用船及體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風錨地或安全水域避風,並及時將船舶前往避風錨地或安全水域避風情況統計上報市三防指揮部;負責轄區水域搜救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落實工作。

(二十七)市供電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供電設備的安全供電,配備足夠的供電應急搶修隊伍和材料、物資,及時修復故障。

第十一條 珠海水務集團負責所管轄水務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務工程)防禦氣象災害工作;負責制訂和落實水務工程防禦氣象災害預案,以及城區市政排水預案等;負責所管轄水庫、水務工程、排水設施等防災、搶險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其三防指揮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主動做好防禦氣象災害各項工作。

各區相應部門按照市各部門的職責劃分,負責轄區內防禦氣象災害工作。

第三章 氣象災害預警

第十三條 颱風預警信號:

颱風預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級:

(一)颱風白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颱風白色預警信號為戒備信號,表示48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或熱帶氣旋在我市800公里範圍以內,並可能影響我市。

防禦指引:

1.警惕熱帶氣旋對當地的影響。

2.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媒體的報導或通過氣象諮詢電話等氣象信息傳播渠道,了解熱帶氣旋的最新情況,以決定或修改有關計畫。

(二)颱風藍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颱風藍色預警信號為6級強風信號,表示24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陣風7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遠離岸邊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動。

2.固定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風準備。

(三)颱風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颱風黃色預警信號為8級大風信號,表示24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陣風9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幼稚園、託兒所和國小停課,學校和托幼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保護到校的學生和入園(托)的兒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船舶到避風場所避風。

3.危險地帶人員撤離。

4.市民儘早回家,儘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斷霓虹燈招牌及危險的室外電源。

(四)颱風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颱風橙色預警信號為10級狂風信號,表示12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陣風11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中學、大專院校停課,學校負責對已到達學校學生的安全保護。

2.市民應留在安全場所避風,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隻走錨、擱淺和碰撞。

(五)颱風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為12級颶風信號,表示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或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除必要人員外,單位、企業停工停業。

2.當颱風中心經過時風力會減小或靜止一段時間,切記強風將會突然吹襲,應繼續留在安全處避風,切勿外出,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救助。

第十四條 暴雨預警信號:

暴雨預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級:

(一)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暴雨黃色預警信號表示6小時內本地將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時超過20毫米的降雨發生,或者強降雨將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市民要特別關注天氣變化,採取防禦措施。

2.駕駛人員應注意道路積水和交通阻塞,確保全全。

(二)暴雨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暴雨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在過去的3小時,本地部分地區降雨量已達50毫米以上,且雨勢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儘可能停留在室內或者安全場所避雨。

2.如需外出,應避免靠近海邊,避免接近容易泛濫的河道,避免穿過水淹地區。

3.危險地帶人員以及危房居民及時轉移到安全場所避雨。

4.留意有關道路或公共場所積水情況,駕駛人員注意收聽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暴雨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在過去的3小時,本地部分地區降雨量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雨勢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幼稚園、中國小校、大專院校停課。

2.市民應停留在室內或者安全場所避雨,亦可到應急庇護場所暫避。

第十五條 寒冷預警信號:

寒冷預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級:

(一)寒冷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寒冷黃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接近或達到10℃或已達到10℃以下。

防禦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熱帶作物及水產養殖品種應採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風措施。

2.使用煤氣熱水器時,要確保室內外空氣流通。

(二)寒冷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寒冷橙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接近或達到5℃或已達到5℃以下。

防禦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風,對熱帶、亞熱帶水果及有關水產、農作物等種養品種採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寒冷紅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接近或達到0℃或已達到0℃以下。

防禦指引:

市民儘量避免外出,避免長時間置身在寒風中。

第十六條 雷暴預警信號:

雷暴預警信號不分級,以黃色信號表示。

圖示:

含義:雷暴預警信號表示預計2小時內本市任意地方將有雷暴發生,或雷暴正在影響並將持續一段時間。

防禦指引:

1.切勿游泳或進行其他水上運動。

2.切勿在樹下、電桿下、塔吊下避雨,儘量停留在安全場所,出現雷電時應當關閉手機。

第十七條 大霧預警信號:

大霧預警由低到高共分3級:

(一)大霧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大霧黃色預警信號表示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濃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等於200米的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駕駛人員注意濃霧變化,小心駕駛。

2.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霧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大霧橙色預警信號表示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濃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等於50米的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空氣品質明顯降低,市民注意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由於能見度較低,駕駛人員應控制速度,確保全全。

(三)大霧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大霧紅色預警信號表示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低於50米的強濃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低於50米的強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市民儘量避免駕車外出,並注意採取防護措施。

2.各類機動交通工具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條 高溫預警信號:

高溫預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級:

(一)高溫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高溫黃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接近或達到35℃或已達到35℃以上。

防禦指引:

注意防暑降溫,避免長時間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

(二)高溫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高溫橙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要升至37℃以上。

防禦指引:

1.儘量避開午後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

2.戶外活動或者在高溫條件下作業的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儘量縮短時間。

(三)高溫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

含義:高溫紅色預警信號表示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要升到39℃以上。

防禦指引:

1.高溫時段停止露天作業。

2.注意防暑降溫,白天儘量減少戶外活動。

第十九條 灰霾天氣預警信號:

灰霾天氣預警信號不分級,以黃色信號表示。

圖示:

含義:灰霾天氣預警信號表示12小時內可能出現灰霾天氣,或者已經出現灰霾天氣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引:

1.駕駛人員小心駕駛。

2.空氣品質明顯降低,市民需適當防護。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儘量避免外出,外出時可帶上口罩。

第二十條 洪水位標示為,其含義為:AAA為測站名稱,BBB為該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數字(單位為米),CCC為當前堤圍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單位為米),為水波線。當水波線由白色轉紅色時,表示已達危險水位。

第二十一條 不同災種的災害性天氣同時或先後出現時,可以多個預警信號同時生效。

颱風伴隨較大降雨過程的,應同時發布颱風預警信號及暴雨預警信號。

本市不同區域災害性天氣差別較大時,可分區域發布預警信號。

高級別預警信號防禦指引包含同災種低級別預警信號防禦指引。

第二十二條 預警信號發布後,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及電信、移動、聯通等信息傳播單位(以下簡稱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在收到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後應在10分鐘內向公眾播出(報紙除外)相關預警信息及相應的信號含義、防禦指引。電視台在頻道右上角應始終懸掛預警信號圖示且不得遮蓋,並以字幕形式滾動播發預警信息及相應的信號含義、防禦指引。

預警信號解除後,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當在收到氣象部門的預警信號解除信息後及時撤下預警信號並告知公眾。

第四章 部門聯動與社會回響

第二十三條 高級別預警的部門聯動與社會回響行動包含同災種低級別預警的部門聯動與社會回響行動。

第二十四條 颱風白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颱風動向,其中電視台、電台應每3小時至少1次分別通過字幕和新聞向公眾播報有關預警信息。

(二)各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相關防風準備工作。

(三)海事、漁政部門應通知轄區船舶做好避風準備,港口管理部門應通知港口企業做好貨物搶裝或搶卸工作。

第二十五條 颱風藍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及時播發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其中電視台應每2小時至少插播1次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台應每小時播報1次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

(二)海事、漁政部門應通知並督促本轄區內船舶單位的出海作業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風錨地避風,並做好船上人員轉移的準備工作。

(三)公安部門應提示進入高速公路車輛注意防風。

(四)市政園林林業部門應組織檢查戶外廣告牌,對市政綠化樹木進行加固。

(五)文體旅遊部門應要求各旅遊企業做好防風工作,協助做好海島遊客安全撤離工作。

(六)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督促和檢查施工企業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風工作。

第二十六條 颱風黃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全市的幼稚園、國小停課,教育部門應負責檢查停課情況,並督促學校對已到校(園)學生做好安全保護工作。

(二)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及時播發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向公眾公布庇護所的地點:其中電視台應持續滾動播出字幕,並每小時至少插播1次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台應每半小時播報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信、移動、聯通應每日1次向所有用戶傳送颱風預警和防禦提示簡訊。

(三)民政部門應及時開放庇護場所並向公眾公布,檢查、落實庇護場所生活物資;衛生部門對庇護場所進行防疫情況檢查。

(四)海事、漁政部門應檢查船舶避風情況,督促船舶進入避風錨地並做好防抗颱風工作。

(五)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督促施工企業停止戶外作業。

(六)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檢查小組,檢查轄區的防災抗災準備工作,督促轄區臨時房屋或危房,特別是在天台上搭建的臨時房屋、廣告、招牌的業主進行加固。

(七)交通運輸部門如因天氣原因停航停運,應及時將有關訊息通過各種途徑向公眾公布。

第二十七條 颱風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中學、大專院校停課,教育部門應檢查停課情況,並督促學校對已到校(園)學生做好安全保護工作。

(二)電視台應持續滾動播出字幕並每小時兩次插播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台應每半小時播報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信、移動、聯通應每日兩次向所有用戶傳送颱風預警和防禦提示簡訊。

(三)市民應留在安全地方暫避(搶險救災人員除外)。

(四)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組織轉移危險區域的人員到庇護所或安全場所。

(五)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搶修、搶險工作。公安部門根據市三防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對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橋樑實施交通管制或採取封橋封路等措施,並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多種途徑告知公眾。

第二十八條 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除必要人員外,單位、企業應停工停業。

(二)電視台、電台每15分鐘應在節目中插播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電信、移動、聯通負責每日2次向所有用戶傳送颱風預警和防禦提示簡訊。

(三)公安部門應組織力量,協助指揮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

(四)交通運輸部門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區的公共汽車交通運輸服務,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多種途徑告知公眾。

(五)供電部門視實際情況應及時隔離受損嚴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九條 颱風預警信號解除後: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人力、物力投入抗災救災工作。

(二)衛生部門應抓緊搶救傷病員,加強災區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門應做好因災死難者的相關善後工作。

(四)供水、供電、供氣、通訊、交通運輸、公路等單位應負責水、電、氣、通訊設施及道路的修復。

(五)發展改革、財政、科工貿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組織供應搶險救災物資、器材等,優先安排危急項目修復所必需的資金、物資。

(六)海事、漁政部門應加強巡查,維護通航秩序,處理突發事件。

(七)宣傳部門應統籌市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負責報導各地災情並整理災情音像匯報材料。

(八)其他各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災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重建工作。

第三十條 暴雨黃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雨,其中電視台、電台應及時將暴雨信息及防禦指引告知公眾。

(二)各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相關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條 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將相關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告知市民,及時播發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場所積水情況。

(二)海洋農漁水務部門應組織對各水庫、河道、泵站、排水設施等的安全巡查,對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庫應排泄其部分庫容,排澇泵站要根據實際情況開機排水。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易發生山體滑坡和土石流的路段進行巡查和設定警示標誌。

(四)公安部門應限制高速公路車流車速,對水浸嚴重的路段進行封鎖,及時處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條 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大專院校停課,學校應做好已到達學校學生的安全保護工作。

(二)電視台、電台應及時滾動播報或插播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

(三)市民應留在安全地方暫避(搶險救災人員除外)。

(四)國土資源部門應疏散、轉移已發生地質災害或存在隱患地段的有關人員。

(五)民政部門應及時開放庇護場所並向公眾公布,做好因災死難者相關善後工作。

(六)衛生部門應抓緊搶救傷病員,加強災區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門必要時應封閉高速公路、實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多種途徑告知公眾。

第三十三條 寒冷黃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農漁水務等部門和有關人員應做好相關防寒措施。

第三十四條 寒冷橙色或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寒保暖。

(二)農業、水產業、畜牧業等應積極採取防霜凍和冰凍措施,儘量減少寒害損失。

(三)民政部門應開放庇護場所供有需要的人員避寒。

第三十五條 雷暴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停止各類戶外的易燃、易爆危險作業。

(二)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雷暴發生時,不要在大樹、電線桿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無線電話,以免遭受雷擊。

第三十六條 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及時跟蹤報導大霧信息,以及海、陸、空交通狀況信息。

(二)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部門應對機場、公路、輪渡碼頭、海上船隻發出大霧警告,提示駕駛員小心。

(三)教育部門應通知學校、幼稚園取消所有室外活動,並告知大霧天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第三十七條 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衛生部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濃霧使空氣品質明顯降低,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八條 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衛生部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加強宣傳濃霧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二)民用航空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維持受強濃霧影響地區的機場、高速公路和碼頭等秩序。

第三十九條 高溫黃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暑降溫,避免長時間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作業,並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

(二)各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暑降溫,督促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人員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供電、供水等單位應做好用電、用水供給和安全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勞動安全監察,查處高溫下不採取防暑降溫措施強行工作的企業。

第四十條 高溫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指導公眾儘量避免午後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高溫時段根據情況發出停工建議。

(三)供電部門應注意防範因用電量過高,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設備負載大而引發火災;保障用電供給和安全。

第四十一條 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暑降溫,白天儘量減少戶外活動。

(二)各部門應特別注意防火,供電、供水、衛生等單位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部分行業停工停業。

第四十二條 灰霾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時:

(一)衛生部門、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應加強宣傳,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二)交通運輸、公安、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應採取措施確保海、陸、空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門應通知學校、幼稚園取消所有室外活動,並告知灰霾天氣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與問責,同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列各部門或責任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年終考核不稱職、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責任追究;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上級有關防災工作布置落實不及時的,貫徹上級指示、會議精神不力或影響防災工作開展的。

(二)對下級報告的情況、險情匯報不及時,處置不果斷造成工作被動或耽誤防災工作時機的。

(三)工作職責範圍內不認真履行職責,不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氣象災害發生後,瞞報、漏報、謊報險情、災情,不按時上報屬地防災減災工作情況的。

第四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調崗、免職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責任追究;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報備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不及時組織實施屬地危房戶、低洼地、漁排、轄區流動漁船、易發山洪地段等危險區域民眾轉移,導致人員傷亡的。

(四)突發險情發生時,不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組織指揮搶險工作,或因搶險措施不當,未能及時控制險情而帶來被動局面或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災後復產工作,對災民生活漠視的。

(六)工作履職不到位,措施不落實,造成重特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災害損失的。

第四十六條 媒體及信息傳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向公眾播發市氣象部門或市三防指揮部發布的預警信號和有關防災信息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8日頒發的《珠海市防禦氣象災害規定》(市人民政府令55號)同時廢止。

附錄:珠港澳三地暴雨和熱帶氣旋預警信號對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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