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案

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案

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四項罪名追究刑責。

基本信息

基本情況

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案,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四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抗訴。

法院查明,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四項罪名追究刑責。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盤點典型案例,對於王立軍案件,更重要的意義並不在於研究他究竟犯了哪些罪行、應當怎樣量刑這樣的刑法觀念,而在於研究他作為一個執法官員,是怎樣明知違法犯罪而故意實施這些犯罪,進而破壞法治的。在王立軍所犯的四宗罪中,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都是這樣的罪行。

作為一個執法官員,特別是作為政法機關的重要領導人,應當嚴格執法,依法辦案。但是,按照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王立軍在薄谷開來殺人案件中,出爾反爾,開始為徇私情,明知有重要證據證明犯罪,卻指派親信負責偵查該案,隱瞞重要的錄音證據,明知偵查結論違反客觀事實卻予以認可,甚至將監控錄像硬碟交給犯罪嫌疑人處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訴。繼而,由於與嫌疑人產生矛盾不斷激化,卻又翻雲覆雨,要求有關人員重新調取、整理案件證據,交出隱匿的重要證據,最後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王立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授意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合法審批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這樣知法犯法,將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一個身居高位、權傾一時的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的身上,是多么的不可思議!

王立軍案件帶給我們的思考,一是政法官員特別是政法機關的領導幹部,如何形成法律思維,養成遵法、守法的素養,進而成為執法的模範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機關的官員都不執法、不守法,甚至戲弄法律,將法律視作兒戲,國家法律還有何尊嚴?人民的權利還有何保障?可是,王立軍之類的官員還在不斷被揭露出來,並且沒有被揭露出來正在玩弄法律的官員還大有人在。因此必須警醒!二是人民不允許歷史倒退。儘管曾經有人說過“文革”每七八年就要搞一次,但人民是不準開歷史倒車的。王立軍以及跟他有一樣思想的人,復辟“文革”只能是短暫的,最終落得叛逃和被押上歷史審判台的後果。本案的法院判決書,既是對王立軍所犯罪行的裁判,更是對人民不準歷史倒退所作出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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