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海[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

王新海,男,漢族,曾任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北京)教授。2018年01月,因犯貪污罪、行賄罪,獲刑11年6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2009年至2011年,任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長江大學教授。

人物事件

法院審理查明,王新海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套取科研經費:

虛報勞務費、交通費、服務費等費用

2009年至2011年,王新海任石油大學和長江大學教授期間,同方朝旺、唐德嶺(均另案處理),騙取兩所大學科研經費314萬餘元。王新海分得70萬餘元。

王新海稱,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具有管理權,可以通過找發票套取經費後其幾個人分。用來報銷的發票都是其找的,不是真實發生的業務。

用自己開的公司平賬

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任上述兩校教授期間,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參與科研工作的情況下,將6個科研項目的科研經費匯給這一公司,並通過公司開具實驗費、服務費、技術合作費等名義發票平賬的方式,騙取兩所學校科研經費205.99萬元。

王新海供述,石油大學所接科研項目有外協費用的支出,可以將部分項目外包給他人。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可以決定將項目外包給哪個公司。

開8張銀行卡假冒他人領取

2014年至2015年,王新海任石油大學教授,通過虛構勞務支出並假冒他人簽名領取的手段,將科研經費56.05萬元,匯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8個人的銀行卡後,非法據為己有。

王新海說,這8個人既有其在校學生,也有已畢業的學生,還有自己的親戚。事發後,王新海分別於2014年4月和6月向上述兩所學校退回224.06萬元。

行賄罪方面,法院審理查明,為感謝時任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總經理方朝亮(另案處理)在協調調動工作、獲取相關科研項目等方面提供的幫助,並進一步謀求其在給予科研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直接或通過方朝亮之妻魏麗萍(另案處理),先後給予方朝亮50萬元。

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新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王新海提起抗訴,他認為,採用簽外協報勞務費是以變通方法解決報銷在研究、實驗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是為了科研順利運行。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時,已將王新海用於實際支付的外協費、勞務費等數額予以扣除,故最終裁定駁回王新海的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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