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王應福,男,1966年7月出生,海南儋州人,漢族,成教本科、在職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簡歷
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局局長,人事勞動保障局副局長、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搬遷安置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黨組書記,洋浦經濟開發區新乾沖區委書記,2011年11月正式任命王應福同志為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曾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委委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3年3月擬任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年4月,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年9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
2014年7月2日海口中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應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
案件背景
王應福,男,1966年出生,在職研究生文化,原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2005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應福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搬遷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洋浦搬遷辦”)副主任、主任,洋浦經濟開發區新乾沖區(以下簡稱“新乾沖區”)區委書記,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副主任,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南省安監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陳某生等人賄賂總計205.5萬元,用於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銷、支付房子首付款等,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案發過程
2005年9月份,洋浦搬遷辦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臨時過渡安置房及小區道路等配套工程進行招標,陳某生以海南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投標該工程第一標段。2005年10月,王應福被任命為洋浦搬遷辦副主任,在王應福的幫助下,陳某生完成了該工程並順利取得工程款。為了感謝王應福及希望繼續得到幫助,陳某生於2006年春節前某日送給王應福母親5000元,於2009年春節前送給王應福20萬元,王應福均當場予以收受。2005年至2009年間,王應福在任洋浦搬遷辦副主任、主任等職務期間,將洋浦濱浦海路漿紙廠段10KV供電安裝工程等項目交由洋浦供電公司施工建設。為了感謝王應福,2007年5月某日,該公司銷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給王應福20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
2006年,洋浦共鳴達盛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祥為了承包洋浦共鳴居委會的符上、符中和符下等村莊的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清理工作的項目,找到時任搬遷辦主任王應福幫忙。在王應福的幫助下,符某祥順利承包下該項目。為了感謝王應福,符某祥送給王應福5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
2008年中秋節前某日,王應福準備在儋州老家蓋房,便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時任乾沖區儒蘭社區居委會主任的李某榮提出借用20餘萬。李某榮在王應福辦公室交給其22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2009年上半年某日,李某榮找到時任新乾沖區區委書記的王應福幫忙解決工作晉升問題。在王應福的幫助下,李某榮被任命為新乾沖區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科員,兼任新乾沖區辦事處儒蘭社區工作站站長。事後王應福以此為由未歸還該22萬元。
調查分析
被告人王應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05.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王應福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應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處理結論
原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王應福,在擔任該職務和早前的職務期間,非法收受賄賂205.5萬元。7月2日,南海網記者獲悉,海口中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應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社會影響
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