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王學棉,1972年生於湖南,現居住地北京。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碩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北京市資略律師事務所律師,美國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北京市第四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大賽(文史組)二等獎獲得者,第五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獲獎者。對民事訴訟法學知識體系、司法考試考點分布規律和命題角度爛熟於心, 授課生動形象,風趣幽默,激情四射,重點突出、邏輯性強,實務經驗豐富,善於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授課特點
他有鷹的眼睛,能夠預見考點;
他有豹的速度,提前一步,領先全程;
手握解題規律的魔杖,對民事訴訟法學知識體系、司法考試考點分布規律和命題角度爛熟於心, 授課生動形象,風趣幽默,激情四射,重點突出、邏輯性強,實務經驗豐富,善於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助學員叩開司考寶庫的大門。
學術成果
(一)論文(自2002年起)
1、《民事訴訟證明本體論研究》,載《政法論壇》(法學類核心期刊CSSCI)
2002.2。此文獲第五屆全國訴訟法學中青年科研成果三等獎。獨撰。
2、《證據調查權,民事司法改革中不能遺忘的課題》,載《司法改革論評》
第2輯。獨撰。
3、《法律真實:證明標準還是其他》,載《求索》(中文類核心期刊CSSCI)2003.5。獨撰。
4、 《訴訟時效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救濟權》,載《人民法院報》,2003.11.6第3版。獨撰。
5、《經驗法則與證明責任》,載《人民法院報》2002.5.16第3版。獨撰。
6、《論推定的邏輯學基礎》,載《政法論壇》(法學類核心期刊CSSCI)2004年第1期。獨撰。
7、《證明標準建構中的認識論論爭評析》,載《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1,第二作者。
8、《證明標準適用研究》,載《訴訟法學研究》第7卷, 2004年版。獨撰。
9、《推定與證明責任關係之辨析》,載《求實》2004.11(中文類核心期刊CSSCI),獨撰。
10、《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考察》,載《美中法律評論》2005.1,獨撰。
11、《市場:遏制律師高收費的“殺手鐧”》,載《人民法院報》2005.4.13,獨撰。
12、《守法比執法更重要》,載《人民法院報》2005.8.8,獨撰。
13、《論證:民事訴訟的思維形式》,載《江漢論壇》2004.12(中文類核心期刊CSSCI),獨撰。
14、《訴訟的邏輯,論證的邏輯》,載《法律邏輯研究》第一卷,2005.3,獨撰。
15、《民事訴訟中的審級制度》,載《人民法院報》2006.3.17B4版。獨撰。
16、《在民主與實用之間衡平的陪審制》,載《人民法院報》2006.5.26B4版。獨撰。
17、《證明標準,能否建構?》載《民事程式法研究》第二輯,2006年3月版。獨撰。
18、《揭開蓋然性的面紗》,載《訴訟法學研究》第十一卷,2006年9月版。獨撰。
19、《證明妨礙重構——著眼於內涵與構成要件》,2006年訴訟法學年會論文,載《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司法理念與三大訴訟法修改》,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獨撰。
20、《判決書中的筆誤、錯誤及改正》,載《民事訴訟論壇》2006年第1卷,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6年9月。獨撰。
21、《〈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進步與不足》,載《民事程式法研究》第三輯,2007年6月版。
22、《“自殺”、“他殺”何以存在?——兼論年輕法學學者的成長困境》,載《司法》2008。獨撰。
23、《案件受理費的徵收基數之確定》,載《華北電力大學學報》(哲社版)2009年第3期。獨撰。
24、《事實推定:事實認定困境克服之手段》,載《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獨撰。
25、《民事案件費的徵收法理》,載《司法改革論評》第9輯,2009年。獨撰。
26、《訴訟證明基礎理論研究》,載《清華法學》2010年第4期。獨撰。
27、《不能違法出台治堵措施》,載《檢察日報》2010年11月27日。
(二)專著
1、《特殊類型訴訟中的司法正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
2、《證明標準研究—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版
(三)參與編寫的專著
1、張衛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與展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張衛平主編:《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四)主持和參與的科研項目
1、主持2008年法務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訴訟證明基本原理研究。項目編號:SFB3017。
從業經歷
自1997年開始在華北電力大學從事法學教育工作。自2007年開始在萬國學校從事司法考試培訓和律師實務培訓。1997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8年開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教學感悟
1、要想倒給學生半桶水,自己得有一桶水。
2、作為教師,光肚裡有貨還不行,必須能將知識有效地傳授給學生,不能像茶壺裡煮餃子,有貨倒不出。
寄語學員
巧借他人力量,快速實現自己的夢想。
人生格言
技多不壓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