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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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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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到異地居住、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的育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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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流動人口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玉溪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審驗證》(以下簡稱《審驗證》)、《計畫生育與生殖保健綜合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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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綜合治理,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機構,調整編制,充實人員。市、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設流動人口管理處、科(室)、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監察支(大)隊,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可以聘用協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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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範圍,與戶籍地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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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流出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畫生育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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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城建、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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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
??(二)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三)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出具《婚育證明》、《審驗證》,核發《服務證》。
??(四)組織有關單位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繫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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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的職責:
??(一)流動人口戶籍地職責
??1、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2、落實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獎勵、優惠政策。
??3、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並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管理契約。
??4、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5、建立流出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檔案,填報相關統計報表。
??6、建立與現居住地經常性聯繫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二)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職責
??1、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2、在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3、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管理工作中。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和房屋租賃戶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並檢查其履行責任書的情況。
??4、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節育技術和生殖健康服務,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督促計畫外懷孕的婦女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5、查驗流入人口《婚育證明》,出具《審驗證》,核發《服務證》。
??6、支持、鼓勵和指導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企業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協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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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開展流動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對轄區內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建立動態統計台賬,定期上報統計報表。
??(三)發現計畫外懷孕的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共同做好補救工作。
??(四)及時掌握流出人員的孕情,嚴格審查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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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時,既要嚴格執行公安機關規定的申領條件,還應當核查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審驗證》。
??(二)定期提供本轄區內的人員戶口變動情況和流動人口持《暫住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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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分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經費、技術服務經費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監督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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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憑《暫住證》為流動人口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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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商部門憑《暫住證》為流動人口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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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將流動人口子女列入招生計畫,根據九年義務教育制,憑《暫住證》按照“免試、就近”的原則,安排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或借讀,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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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建房管部門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應查驗《暫住證》。發現出租房內有違反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口,要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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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醫療、婦幼保健機構及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中的孕婦檢查或者分娩前,應要求其出示生育證件,對沒有生育證件的,應及時向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報告。經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屬計畫外懷孕的,應當協助做好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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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協會應積極在流動人口中建立協會組織、發展會員,協助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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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婚育證明》,並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了《暫住證》或居民登記一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在本市轄區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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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件: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現居住地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生育證件前,應向其戶籍地了解有關情況;辦理生育證件後,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流動人口生育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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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跨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件時,應審查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動人口在辦理計畫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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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僱主應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流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要求流動人口出示經查驗的《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督促其補辦並及時向當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節育手術費。
??(四)協助做好計畫外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的思想工作,及時落實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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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向流動人口租賃房屋的房主或單位,應當與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簽訂計畫生育管理協定,協助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發現計畫外懷孕或者違法生育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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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其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的生育證件;無生育證件生育的,按《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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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地前,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辦理《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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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育齡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後,應在3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機構登記,憑交驗《婚育證明》所出具的《審驗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
??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必須在60日內補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賣、騙取《審驗證》、《服務證》和《暫住證》。《審驗證》和《服務證》由玉溪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負責印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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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暫住證》和《服務證》,可以在現居住地免費享受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服務。
??辦理了《暫住證》和《服務證》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補助。未落實長效避孕措施造成計畫外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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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必須執行現行生育政策。本省流動人口依照《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省外流動人口依照其戶籍所在地的計畫生育法規執行。違法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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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流動人口用人單位或者僱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門應當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協助配契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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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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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未補辦《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依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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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關部門在審批流動人口暫住、務工、經商等證件時,不依法核查《婚育證明》而予以批准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接受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建議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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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未達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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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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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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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2日制定的《玉溪地區貫徹〈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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