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老年學學會

玉林市老年學學會1987年7月23日成立。學會是在玉林市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市民政、老齡部門為主管,離退休同志為主體和其他相關人士組織起來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年人的橋樑和紐帶,是玉林市老齡工作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經民政局註冊登記,屬非盈利性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

簡介

玉林市老年學學會1987年7月23日成立。學會是在玉林市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市民政、老齡部門為主管,離退休同志為主體和其他相關人士組織起來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年人的橋樑和紐帶,是玉林市老齡工作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經民政局註冊登記,屬非盈利性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
學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學術研究和學會工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密聯繫實際,發動和依靠廣大會員做好工作,不斷地把學術研究和老齡工作推向前進!
本會是中國和廣西老年學學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接受這兩個學會的業務指導。
本會接受玉林市科協學會部和玉林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玉林市老年學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玉林市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市民政、老齡部門為主管,離退休同志為主體和其他相關人士組織起來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年人的橋樑和紐帶,是玉林市老齡工作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經民政局註冊登記,屬非盈利性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學術研究和學會工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密聯繫實際,發動和依靠廣大會員做好工作,不斷地把學術研究和老齡工作推向前進!
第四條 本會是中國和廣西老年學學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接受這兩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接受玉林市科協學會部和玉林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玉林市委老乾局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老年學研究活動,與時俱進,自主創新,不斷開創學會工作新局面。
〈二〉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老年學研究員隊伍和根據上級老年學學會和玉林市老齡機關業務指導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玉林市“六個老有”的實際,深入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每年都要寫出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學術論文,參加本會研討和上級的研究會研討,為玉林市委、政府對老齡工作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努力辦好科學養生知識講座和經驗交流;積極為會員提供老年心理、老年護理、老年經濟、維權及四季防病治病等方法的知識諮詢,以增強老年人的體質,生活幸福,健康長壽。
〈四〉辦好本會會刊《玉林老年》,積極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把黨和政府的關懷、溫暖送到會員心坎上;大力宣傳學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大力宣傳“六個老有”典型人、模範事;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宏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偉大的時代精神,充分發揮老年人在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優勢和作為。
〈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根據黨的中心工作和老齡工作開展活動,積極發揮老年人的優勢和作為,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發展。
〈六〉組織參加中國老年學學會和廣西老年學學會召開的各項學術活動。加強同外地兄弟學會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老齡問題的社會調查。
(七)發揮老幹部的優良傳統,做好關心下一代的工作,首先教育好會員自己的子女,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
(八)積極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尊重老年人的社會地位,同一切岐視、虐待和迫害老年人的行為作鬥爭。情節嚴重的,不僅給予批評教育,而且支持期向法務部門起訴,依法處理。
(九)積極開展尊老、敬老、養老、愛幼教育,努力造成尊老敬老光榮的社會氛圍。
(十)及時向市委政府反映老年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取得支持和解決。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本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資格
1、熱愛和支持老齡工作,支持老年學術研究或設有從事老年學研究的機關、團體、院校及企、事業單位。
2、本會理事會成員的單位
凡是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凡關心,支持老齡事業,熱愛、支持老齡工作,積極研究老年學,積極參加學會活動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
〈一〉在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個人入會,先填入會登記表,有二位會員介紹,學會受權會長審批,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
〈二〉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內部事務管理權;
〈四〉參加本會主辦各項活動權;
〈五〉具有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合法權益和聲譽的義務;
〈三〉積極參加學術活動,向學會提交研究成果,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和履行符合本法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內不交納會費、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其所在單位黨紀、政紀開除處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推選本會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招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事理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實踐科學發展觀,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熱愛老齡事業,業務能力較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身體好,有精力,願意乾,能堅持工作,會員同意的,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合法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清楚、職責明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老年大學、關工委等群團組織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授權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因故或由於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 2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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