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行政執法、民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行業糾風工作。
3、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4、負責擬定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規定、發展規劃及配套措施;負責全縣低保補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監督;負責對全縣低保工作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開展與低保工作相關的社會救助活動。
5、管理城鄉社會救濟;擬訂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的救濟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貧困戶的生活救助工作。
6、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7、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
8、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
9、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實施為老年人服務的“星光計畫”;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主管社會福利彩票宣傳、發行和銷售工作。
10、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全縣的社區建設工作。
11、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域變更的報批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地名管理制度,指導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12、負責全縣性民間組織和涉外民間組織的審批、登記、管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13、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
14、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5、主管新安江、富春江移民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16、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擬定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工作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1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及全縣性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及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協助民政院校的招生和就業指導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畫的編制及綜合平衡;負責協助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民政系統的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負責局級基建、物資的計畫管理;管理局本級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2、優撫安置股
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研究提出調整撫恤優待標準的意見,完善優待制度;審查、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組織、協調全縣雙擁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救災救濟股
負責全縣的查災、計災、報災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以及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負責農村貧困戶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和使用救災基金;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指導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
4、社會事務股
協調民間組織與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負責全縣性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工作;依法取締非法民間組織。負責指導辦理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指導鄉鎮政權、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建設,擬訂有關基層政權的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地方法規;指導村(居)委會的換屆選舉;指導鄉鎮、街道幹部和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辦理結婚、離婚、復婚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負責審核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工作;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承辦上級下達的與毗鄰縣的邊界線勘定工作,協商處理與毗鄰縣的邊界爭議和邊界糾紛;負責市行政區域勘界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報批承辦轄區內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廣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玉山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玉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紀檢組(監察室),為縣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直屬單位
玉山縣民政局共有3個直屬單位:玉山縣民政服務公司、玉山縣社會福利院、三清光榮院
單位地址
地 址:江西省玉山縣三清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