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1)由基本筆畫構成一個部件獨立成字的。如:“一、乙”(1畫),“人、幾”(2畫),“口,山”(3畫),“手、車”(4畫)。(2)由一個部件加上一些筆畫構成的。如:“玉、刃、太、龍、匆”等。(3)雖有幾個部件,但由於筆畫連貫失去了本身的獨立性而組成一個獨立整體的。如:“出、串、果、里、肅”等。
常見的錯誤認識
“能作部首的字都是獨體字”的說法是不對的。部首中的字大多數是獨體字,但也有一部分是合體字。如“比(會意)、穴(會意)、舌(會意)、齒(形聲)、香(會意)、麻(會意)、黑(會意)、鼻(形聲)”等都是能作部首的字,但它們都是合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