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實現途徑
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在我國,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實現:
(一)改造。
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種具體刑種,除了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外,其他大多數刑罰的執行都是採取強制勞動的方法。通過強制罪犯從事生產勞動,促使他們改掉好逸惡勞的惡習,逐步養成勞動的習慣。同時,在對他們進行勞動改造的過程中,刑罰執行機關還向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生產技術教育。通過教育使他們不僅學到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重返社會以後具有自謀生活的能力,而且思想也有所悔悟。經過相當長時期的教育和改造,多數犯罪分子能夠認識到犯罪是可恥的,自己的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危害,受到刑罰處罰是罪有應得,因而內心受到自我譴責,下定決心棄舊圖新、重新做人,不再以身試法,從而可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少數犯罪分子對自己的罪行雖然認識不足甚至沒有認識,但他們感受到刑罰的威力,體驗到服刑的痛苦,由於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對於這種人,從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夠的,但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來看卻已達到。
(二)剝奪犯罪條件。
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將犯罪人關押在特定的場所,使其與社會隔離,這就在一定時期內剝奪了其再犯罪的條件。此外,對犯罪人適用財產刑,可以剝奪其再犯罪的物質條件;對犯罪人剝奪政治權利則可以消除犯罪人利用某種權利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三)消滅肉體。
對於極少數罪大惡極、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將他們從社會上加以淘汰,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特殊預防。它不是通過改造,而是通過剝奪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罪。但這不是特殊預防的主要內容,改造犯罪分子成為新人,才是我國刑罰特殊預防的主要內容。
相互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因預防對象不同而作的區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同時,二者的方式和實現途徑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賴於各種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既要考慮特殊預防,又要考慮一般預防,二者不可偏廢。如果捨棄了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將使刑罰的目的難以實現。
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對其中一個方面予以側重:
(1)因刑事活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在刑事立法上側重一般預防,因為此時的刑罰是靜態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會昭示犯罪的刑罰後果,而不是針對具體犯罪和具體的犯罪人,因此,刑罰主要是為了威懾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在刑罰執行時應側重特殊預防,因為刑罰執行的對象是具體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將受刑者改造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審判中,則應當兩個預防並重;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累犯、慣犯等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分子,應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側重於一般預防;
(3)因犯罪種類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特殊、罕見的犯罪適用刑罰,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常見多發性犯罪,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
(4)在社會治安形勢穩定、犯罪率較低的時期,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在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較高的時期,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