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是1998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號),它分九章、68條,主要對依法舉辦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入學及學籍管理、正常的教學工作、校長及其他人員的編制設定、衛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關特教的經費渠道及學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諸方面作了詳細的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內部的規範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
第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學生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繼續接受教育,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學生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養成文明、禮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掌握基礎的文化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掌握鍛鍊身體的基本方法,具有較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審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的知識和技能;初步掌握補償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復;初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行的盲文、手語。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和盲文、手語進行教學,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漢語文課程,開設漢語文課程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特殊教育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學校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學年末,學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二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招生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校實行秋季始業。
學校應對入學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原因、程度和身心發展狀況等進行必要的了解和測評。
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根據有利於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教學班學額。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其休學。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並徵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並根據其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
學校對因戶籍變更申請轉入,並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應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學校對招生範圍以外的申請就學的殘疾兒童,少年,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對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對已修滿義務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規定課程者,發給肄業證書;對未修滿義務教育年限者,可視情況出具學業證明。
學校一般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考查能夠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一般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學生。
第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防止未修滿義務教育年限的學齡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
第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應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各類課程的整體功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按照國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課程計畫、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學校使用的教材,須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採用不同的授課制和多種教學組織形式。
第二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依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教育教學工作。特殊教育學校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的由校長決定,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天以上的,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不應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結合學校和學生的實際實施德育工作,注重實效。
學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做到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內容落實、基地落實、時間落實;要與親職教育、社會教育密切結合。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注意保護學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在每個教學班設定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級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師要履行國家規定的班主任職責,加強同各科任課教師、學校其他人員和學生家長的聯繫,了解學生思想、品德、學業、身心康復等方面的情況,協調教育和康復工作。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表現寫出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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