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是以導致貨損的某些政府行為風險作為承保對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險範圍,不論被保險人投任何基本險,要想獲取保險人對政府行為等政治風險的保險保障,必須與保險人特別約定,經保險人特別同意。否則,保險人對此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公司開辦的特別附加險現有 6 種(見正文)

交貨不到險

該險承保自被保險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在 6 個月內不能運到原定目的地交貨。不論何種原因造成交貨不到,保險人都按全部損失予以賠償,但是,被保險人應將貨物的全部權益轉移給保險人,因為造成交貨不到的原因並非運輸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 ( 如被另一國在中途港強迫卸貨等 ) ,所以,被保險人在投保該險別時必須獲得進口貨物所有的一切許可手續,否則投保該險是無效的。同時,由於該附加險與提貨不著險和戰爭險所承保責任範圍有重疊之處,故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條款中規定,提貨不著險和戰爭險項下所承擔的責任,不在交貨不到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艙面貨物險

艙面貨物險 該附加險承保裝載於艙面的貨物被拋棄或海浪衝擊落水所致的損失。一般來講,保險人確定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範圍和厘定保險費時,是以艙內裝載運輸為基礎的。但有些貨物因體積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據航運習慣必須裝載於艙面,為對這類貨物的損失提供保險保障,可以加保艙面貨物險。加保該附加險後,保險人除了按基本險責任範圍承擔保險責任外,還要依艙面貨物險對艙面貨物被拋棄或風浪衝擊落水的損失予以賠償。由於艙面貨物處於暴露狀態,易受損害,所以保險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艙面貨物險,以免責任過大。

拒收險

當被保險貨物出於各種原因,在進口港被進口國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產生損失時,保險人依拒收險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投保拒收險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持有進口所需的一切手續 ( 特許證或許可證或進口限額 ) 。如果被保險貨物在起運後至抵達進口港之前的期間內,進口國宣布禁運或禁止進口的,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將該貨物運回出口國或轉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運費,且以該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同時,拒收險條款還規定:被保險人所投保的貨物在生產、質量、包裝、商品檢驗等方面,必須符合產地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如果因被保險貨物的記載錯誤、商標或生產標誌錯誤、貿易契約或其他檔案存在錯誤或遺漏、違反產地國政府或有關當局關於出口貨物規定而引起的損失,保險人概不承擔保險責任。

擴展條款

出口貨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龍 ) 或是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這是中保財產保險公司所開辦的一種特別附加險。它對於被保險貨物自內地出口運抵香港 ( 包括九龍 ) 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直接存放於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期間發生火災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附加險是一種保障過戶銀行權益的險種。因為,貨物通過銀行辦理押匯,在貨主未向銀行歸還貸款前,貨物的權益屬於銀行,所以,在該保險單上必須註明過戶給放款銀行。相應地,貨物在此期間到達目的港的,收貨人無法提貨,必須存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從而,保險單附加該險條款的,保險人承擔火險責任。該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自被保險貨物運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之時起,至過戶銀行解除貨物權益之時,或者運輸責任終止時起滿 30 天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前向保險人書面申請延期的,在加繳所需保險費後可以繼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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