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牴觸審查(interference)或稱牴觸程式(interference proceedings),是美國專利商標局用來決定誰先發明的程式。
介紹
牴觸審查是美國專利制度特有的。和世界上其他國家不同,美國專利制度採取“先發明制”,即不同的發明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先做出發明的人。在這個制度下,當兩個或更多的人做出了同樣的發明並且都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專利申請時,就需要通過抵觸審查決定誰是先發明人從而能夠獲得專利權。
啟動牴觸程式的情形
如果多個申請人在1)兩個以上的待審專利申請中;或者2)至少一個待審專利申請和至少一個在前述待審專利申請的遞交日起一年之內授權的、且尚未到期的專利中要求保護同一項發明,就可以啟動牴觸程式。
啟動牴觸申請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專利審查員來啟動。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的存在,可以向BPAI報告,請求BPAI啟動牴觸程式。二是由申請人啟動。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35條,申請人提出牴觸的,必須在其宣稱牴觸的專利申請的公開日或專利的授權日起一年內提出啟動牴觸程式的請求。申請人必須依照37 C.F.R. § 1.607的要求向審查員提交請求,在請求中指出自己的專利申請中哪些權利要求和另一申請或已授權專利中的哪些權利要求涉及同樣的發明,並加以解釋。
牴觸審查的程式
如果專利審查員認為可能存在牴觸情形,他會將申請轉交給BPAI,同時提交一份備忘錄。是否存在牴觸由BPAI來決定。如果BPAI決定存在牴觸,就會向有關當事人發出通知,指明存在牴觸的相關主題,並要求各方按一定的時間表完成指定的行為。在通知中,BPAI將一方當事人指定為“長位”(senior),而其餘各方為“少位”(junior)。長位方就是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他基於最先提交申請而被推定為最先發明人,除非各少位方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
牴觸審查是一種行政程式,由美國專利商標局下設的專利申訴和牴觸委員會(BPAI)來負責。BPAI指定三名專利行政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牴觸程式。牴觸程式和民事訴訟程式相似,包括提出動議、質證、聽取當事人意見,決定誰是先發明人。在美國專利法上稱這種決定為“給予優先權” (priority award)。不過,BPAI根據案件的事實,也可以做出雙方都沒有資格獲得專利權的決定。
如果當事人對BPAI的決定不服,可以向聯邦巡迴抗訴法院抗訴,也可以將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抗訴。
牴觸審查的審理原則
在美國專利法下,一個人要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發明的人,需要證明他最先擁有了完整的發明。擁有完整的發明包括兩個要素,一是構思(conception),二是付諸實踐(reduction to practice)。因此,證明最先擁有完整的發明,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最早完成構思的日期和最早付諸實踐的日期。一個完整的發明構思不僅僅是發明人的想法,它必須足夠清楚、確定,使得相關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過多的實驗就可以將該想法付諸實踐。
“付諸實踐”可以採取兩種形式,事實上的付諸實踐(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和視為付諸實踐(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事實上的付諸實踐,就是實際演示發明能夠完成其預期效果。視為付諸實踐,就是提交專利申請,對發明進行描述並說明如何實現和使用該發明。
如果一個人最先完成了發明構思,但付諸實踐在他人之後,他仍有可能被確定為最先發明人。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2條(g)項,如果他能夠證明他最先完成了發明構思,並且證明他在關鍵時期,即其他人即將完成發明構思之前到他自己付諸實踐為止的時期之內付出了合理的勤勉(diligence),那么他仍可被認定為最先發明人。為了證明“勤勉”,可以提交證據證明他作出過具有合理的連續性的、以付諸實踐為目的的行動。而且可以用一些理由來解釋自己為什麼未能作出這樣的行動。可接受的不作為理由包括,例如,為了等待獲得材料或人員而導致延遲,或者為了等待主管部門的批准而導致延遲等等。但純商業上的理由,例如由於市場狀況而推遲了項目進展,是不被接受的。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證明發明人或其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著手以提交專利申請、商品化等手段將發明公諸於眾時,BPAI可認定其放棄(abandon)、壓制(suppress)、或者隱藏(conceal)了該發明,此時,即使發明人能夠證明自己是最先發明人,BPAI仍然會拒絕給予其優先權。
發展前景
牴觸審查程式通常是相當複雜的,一般當事方都要聘請專門的專利律師來應對。然而,從目前美國的立法趨勢看,用先申請制代替先發明制似乎為時不遠。2005、2007、2009三次專利法修改草案都包含了改用先申請制的內容。一旦美國專利法改用先申請制,牴觸審查可能就要告別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