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程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程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我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檔案內容

第一條 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範圍:

(一)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

(三)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有解釋權的機關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作出的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條 前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在該檔案公布或者通過後三十日內,提出備案報告,經本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規範性檔案文本及相關材料一式十份,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備案報告為上報公文,其格式由版頭、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時間、印章等部分組成。

一個備案報告報備一件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書面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文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存檔,並按照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職責分工提出辦理意見後,報常委會分管副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研究。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自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的。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該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並根據情況,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向檔案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報送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需要聯合審查的,或者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與法制委員會聯合審查的,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可以聯合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有關專家、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自收到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書面反饋是否修改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不予以修改的意見不當的,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報告,並進一步與該檔案制定機關溝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依法提出建議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認為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法定不適當情形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交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不適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參照本規程有關備案審查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前條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規範性檔案審查建議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研究;必要時,報常委會秘書長同意後,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將研究或者審查的意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發現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見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並回復結果;發現本行政區域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辦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及相關材料交文書處存檔。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常委會工作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核報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設立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處負責相關的日常聯繫、綜合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聯繫、協調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

(三)對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有關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研究意見;

(四)每半年收集、匯總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開展相關綜合信息的收集、研究、交流;

(五)承辦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相關的其他日常工作。

擬訂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

主任會議:

現就擬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程(草案)》匯報如下: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程》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是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一項重要工作。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於2006年底通過了《關於辦理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08年5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為省人大常委會順利、有效地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全省市州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座談會,對加強和改進備案審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正式成立了備案審查處。從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際情況來看,總體上是好的,但這項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與《監督法》以及我省《實施辦法》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有件不報或不及時報送的現象;二是被動審查還有待開展;三是工作程式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有關的工作機構在職責任務和相互溝通方面還有待明確和加強。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在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相關的整改方案中,提出要“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相關制度”。因此,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程》十分必要。

在擬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程(草案)》(以下簡稱《規程(草案)》)過程中,主要依據是《立法法》、《監督法》以及《實施辦法》等,同時,也參考了全國人大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和外省市的相關規定。起草中,分別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法規工作室各處室、研究室各處、文書處;秘書長、各位副秘書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主任)、副主任委員(副主任),機關廳級幹部,省政府法制辦,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的意見,並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了研究修改。

鑒於我省實施《監督法》辦法中已設專章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作了規定,本規程作為具體工作制度,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二、《規程(草案)》的起草思路

《規程(草案)》共十七條,在具體起草過程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依照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準確把握規範性檔案範圍。二是理順備案審查工作體制,充分發揮人大各方面的積極性。根據《監督法》和《實施辦法》,省人大常委會是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主體,是備案審查機關。從具體審查工作來講,省人大常委會是依託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來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在人大內部既要有所分工,又要相互協作,把審查工作落實到處。三是處理好依法審查的原則性和審查結果處理方式的靈活性的關係。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有權予以撤銷,但其目的並不在於撤銷同級政府、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數量,而是通過審查,督促同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妥當,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開展這項工作既要堅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又要有利於改革發展穩定,既要講法律效果,也要講社會效果。具體來講,審查機構要依法審查,認真研究,充分論證。經過人大有關方面共同研究,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確實違法或者不適當的,一般應當先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與制定機關溝通,建議制定機關自行調整或者糾正,重大問題還要主動向省委匯報,取得省委的領導和支持。只有當相關規範性檔案確實違法或者不適當,經認真反覆溝通仍然無法一致,有必要依法撤銷的,才依法啟動撤銷程式。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範圍問題

本規程主要規範省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立法法》、《監督法》以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程(草案)》將報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範圍進一步明確為: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有解釋權的機關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作的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雖然須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從具體處理方式上可由省人大常委會將其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處理結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檔案和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兩院)制定的有關檔案,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精神,不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範圍。但是,為了保障法律、法規在本省的正確實施,省人大常委會發現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和向有關機關反映。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反饋處理結果。

(二)關於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的內容問題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許可權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背法定程式的。”《監督法》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規程(草案)》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的內容綜合作了一條規定。

(三)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適用程式問題

除了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按照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以外,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依法提出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審查要求與審查建議是有一定區別的。《規程(草案)》根據《監督法》和《實施辦法》,就不同情況作出了下列不同的規定:

1、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規範性檔案有不適當情形,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參照本規程報送備案審查的程式辦理。實際上,就是也啟動了備案審查程式。

2、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送備案審查機構研究。必要時,報常委會秘書長同意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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