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果技術進步較快,再生產條件差異較大,按這種方法估價就只能近似地反映資產的復原重置成本。在中國,這種方法被廣泛套用於資產保值的巨觀經濟分析和決策,在資產轉讓和資產重估入帳的評估實務中,也套用這種方法進行某些項目和類別的資產評估。物價指數選擇 按不同的物價指數進行重估具有不同的經濟涵義,也影響重估價的準確性。中國一般運用生產資料價格指數,以適應資產實物形態再生產的需要。西方國家也有倡導適用生活費用指數的,認為投資是消費的延期,應按生活費用指數保值。
調整公式 資產完全重置成本=歷史成本×(1+適用物價指數增長率)。式中適用物價指數是按定基法計算的資產自計價基期到評估期的物價變動幅度。適用物價指數有兩類:①一般購買力指數,可按物價總指數或生產資料(生活費用)指數計算;②分類物價指數,即按待評資產相對應的生產資料分類物價指數。由此分別計算的資產重置成本,構成物價指數調整的兩種方法。前者適用於資產一般購買力的保值,在物價變動的結構性差異較大時,往往使評估值與資產的實際重置成本有較大差距。後者比較適應資產重置的需要,特別是在資產分類較細、相應的分類物價指數也較齊全的條件下,評估值與實際重置成本更為接近。但由於統計和其他原因,有關指標往往難以及時得到,所以不得不採用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