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概算指標法該法是採用概算指標估算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方法。
方法
在使用概算指標法時,如果擬建工程在建設地點、結構特徵、地址及自然條件、建築面積等方面與概算指標相同或者相近,就可直接套用概算指標編制概算。
根據選用的概算指標的內容,可選用兩種套用概算方法。
一種方法是以指標中所規定的工程每平方米或立方米的直接工程費單價,乘以擬建單位工程建築面積或者體積,得出單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費,再計算其他費用,即可求出單位工程的概算造價。
直接工程費計算公式為:
直接工程費=概算指標每平方米(立方米)直接工程費單價*擬建工程建築面積(體積)
這種簡化方法的計算結果參照的是概算指標編制時期的價格標準,未考慮擬建工程建設時期與概算指標編制時期的價差,所以在甲酸直接工程費後還套用物價指數另行調整。
另一種方法是以概算指標中規定的每100㎡建築物面積(或1000m³)所耗人工工日數、主要材料數量為依據,首先計算擬建工程人工、主要材料消耗量,再計算直接工程費,並取費。在概算指標中,一般規定了100㎡建築物面積(或1000m³)所耗工日數、主要材料數量,通過套用擬建地區當時的人工工資單價和主材料預算價格,便可得到每100㎡(或1000m³)建築物的人工費和主材費而無需再作價差調整。
計算公式為:
100㎡建築物面積的主要材料費=(指標規定的主要材料數量*地區材料預算單價)
100㎡建築物面積的其他材料費=主要材料費*其他材料費占主要材料費的百分比
100㎡建築物面積的機械使用費=(人工費+主要材料費+其他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所占百分比
每1㎡建築面積的直接工程費=(人工費+主要材料費+其他材料費+機械使用費)/100
根據直接工程費,結合其他各項取費方法,分別計算措施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得到每1㎡建築面積的概算單價,乘以擬建單位工程的建築面積,即可得到單位工程概算造價。
差異調整
由於擬建工程往往與類似工程的概算指標的技術條件不盡相同,而且概算編制年份的設備、材料、人工等價格與擬建工程當時當地的價格也會不同,在實際工作中,還經常會遇到擬建對象的結構特徵與概算指標中規定的結構特徵有局部不同的情況,因此必須對概算指標進行調整後方可套用。
調整概算指標中的每1㎡(1m³)造價
當設計對象的結構特徵與概算指標有局部差異時需要進行這種調整。這種調整方法時將原概算指標中的單位造價進行調整(仍使用直接工程費指標),扣除每1㎡(1m³)原概算指標中與擬建工程結構不同部分的造價,增加每1㎡(1m³)擬建工程與概算指標結構不同部分的造價,使其成為與擬建工程結構相同的工程單位直接工程費造價。計算公式為:
結構變化修正概算指標(元/㎡)=J+Q1*P1-Q2*P2
式中:J——原概算指標;
Q1——概算指標中換入結構的工程量;
Q2——概算指標中換出結構的工程量;
P1——換入結構的直接工程費單價;
P2——換出結構的直接工程費單價。
則擬建單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費位:
直接工程費=修正後的概算指標*擬建工程建築面(或體積)
求出直接工程費後,再按照規定的取費方法計算其他費用,最終得到單位工程概算價值。
調整概算指標中的工、料、機數量
這種方法是將原概算指標中每100㎡(或1000m³)建築面積(體積)中的工、料、機數量進行調整,扣除原概算指標中與擬建工程結構不同部分的工、料、機消耗量,增加擬建工程與概算指標結構不同部分的工、料、機消耗量,使其成為與擬建工程結構相同的每100㎡(或1000m³)建築面積(體積)工、料、機數量。其公式為:
結構變化修正概算指標的工、料、機數量=原概算指標的工、料、機數量+換入結構件工程量*相應定額工、料、機消耗量-換出結構件工程量*相應定額工、料、機消耗量。
使用條件
當初步設計深度不夠,不能準確滴計算工程量,但工程設計採用的技術比較成熟又有類似工程概算指標可以利用時,可以採用概算指標法編制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