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年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歷年來營業稅調整一覽表具體如下:
項目 | 1994年1月1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9年1月1日 | 2011年11月1日 | 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
按期納稅的 | 200-800元 | 1000-5000元 | 1000-5000元 | 5000-20000元 | 2萬-3萬 |
按次納稅的 | 50元 | 100元 | 100元 | 300-500元 | 300-500 |
適用範圍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依據財稅(2013)52號檔案的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
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根據財稅〔2014〕71號檔案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幅度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 000~20 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3萬元;按次納稅的,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