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余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余值稱為未擔保余值。一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余值進行評估,實際余值低於擔保余值時,擔保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余值高於擔保余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余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核心算;未擔保余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余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余值毋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