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範性檔案、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城市規劃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責任。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戰略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地方標準,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活動,規範市場行為。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範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市級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工作;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進煙建設企業的資質驗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
(八)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組織實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市級城市建設資金;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按規定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責任。指導全市並組織開展市中心區的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十三)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信息、信訪、會務、督辦、機要、保密、宣傳、安全保衛、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電子政務、計畫生育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社會治安、人民武裝、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綜合財務審計科(掛招商科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建設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承擔有關招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局機關公文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住房和城市建設方面的普法和法律法規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教設計科(掛市抗震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擬訂我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抗震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的評審和大中型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負責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牆材基金征繳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初審工作;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六、工程建設管理科
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有關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建設監理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範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市級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組織擬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工程結算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執行;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完善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畫,指導資金使用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立完善多渠道解決住房問題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市中心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銷售和配租的統一管理工作,對其他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八、城市建設科
研究提出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年度重點工程項目計畫;負責市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城建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職責;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九、城鎮化工作科
負責牽頭組織城鎮化戰略的研究和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承擔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含城中村改造)管理、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畫、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的長遠規劃和發展目標,擬訂相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市中心區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行業管理和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住宅性能認定和康居示範工程評選工作;組織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年度實施計畫並督導落實。承擔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建築行業發展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市場準入、清出,負責外地進煙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認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組織建築企業出境、出省、出市承包工程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
十二、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負責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十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科
擬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住房置業擔保的相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記工作,落實城市私房政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承擔市房屋登記及權屬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承擔市清查市區房地產市場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物業行業管理科
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物業行業管理髮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活動和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區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和市屬物業用房的歸集與監管;參與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社區物業管理和老、舊、散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事宜。
十五、房屋安全與維修資金管理科
負責編制、審核公房修繕計畫;負責公房租金的收繳管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蟲害防治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二次裝飾裝修市場;貫徹落實房屋維修資金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編制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六、房屋征遷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拆遷單位資質管理;承擔市區拆遷項目的管理工作;依法協調處理房屋徵收拆遷方面的投訴和糾紛;負責市區拆遷評估機構的公示。
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辦公室(副處級)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和企業離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