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管理、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民防空的規範性檔案、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 (二)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基礎設施管理、人防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負責組織協調鎮村規劃的編制;負責對鎮村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五)承擔區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組織實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按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竣工備案及綜合驗收等工作。 (六)承擔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責任。擬訂管轄範圍內建設工程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和註冊建造師資格認定申報;負責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舊村改造工作年度計畫,審查並提報擬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負責編制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年度計畫並參與實施。 (八)組織指導公共事業工程房屋拆遷與安置工作。 (九)擬定區政府投資城鄉道路交通工程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參與城市公共客運的規劃、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十)承擔人民防空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人防工程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區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編制抗災救災規劃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技術平台、資源和設施,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等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城鎮容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戶外廣告設定、占挖城市道路、市政設施的有償使用、建築垃圾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景觀照明等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區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監督管理城市公用事業;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和供排水、燃氣、集中供熱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專營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 (十五)代表區政府綜合管理和指導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城區的防汛工作;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和節水器具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管理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處理相關安全事故。 (十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 (十九)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人防的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二十)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承擔完善商品房預(銷)售制度的責任,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預售資金使用。 (二十二)負責制定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屋登記權屬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二十三)承擔監督指導全區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任;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用房的歸集與監管。 (二十四)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城市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拆遷單位資質管理。 (二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行政編制
( 6名 )李宗堂、李振民、王肇琪、王瑋、解濤、張積香、盧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