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出口加工區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進口機器、設備、 7、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 11、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煙臺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首批15 個出口加工區之一,她由海關全封閉監管,實行“境內關外”的管理體制。投資者在加工區可享受到最優惠的政策,最規範的管理,最便捷的服務。
煙臺出口加工區位於煙臺市區北部,與日本、 韓國隔海相望。南靠煙臺火車站,北止疏港高速公路,東連煙臺港,西鄰市區生活區,地理位置優越,交通運輸便捷,依託腹地廣闊,發展潛力巨大。區域規劃總面積3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區1.1平方公里。煙臺出口加工區經過幾年的籌建已完成基礎設施配套,建成標準廠房12萬平方米,保稅倉庫4萬平方米,已有來自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及我國香港、台灣的投資商在區內投資運營。煙臺出口加工區主要安排出口加工企業及其為之服務的倉儲、運輸企業。
出口加工區管委作為煙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將認真執行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發揮區港結合的優勢,借鑑國際成功運作的出口加工區的先進管理經驗,努力最佳化投資環境,為投資者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將出口加工區建成一個與國際市場接軌,按國際慣例運作的對外開放新區。
煙臺出口加工區優惠政策
1、區內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生產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進口機器、設備、 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以及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3、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 倉儲設施所需進境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4、區內加工產品不徵收增值稅。
5、區內企業取消海關"登記備案手冊"管理,對進、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 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寫進出境備案清單向海關備案。
6、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 查驗、放行、核銷手續一律在區內辦理。
7、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 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8、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基建物資等視同出口,提前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9、出口加工區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自由轉讓、轉移、深加工結轉。
10、區內企業因工藝、技術達不到產品要求, 經海關批准可委託區外加工。
11、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12、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 %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13、區內開工建設工程免繳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
14、區內可自由開立外匯帳戶,全額保留現匯,且收、付外匯不需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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