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運動網基金會

無錫無錫運動網基金會簡介

成立運動網基金會的目的:通過社會資助、活動募集和宣傳倡導,幫助在運動中傷亡的人員以及扶持運動事業的發展等。 運動網基金會的價值觀 “熱愛運動、展現自我、珍愛生命、綠色生活”

無錫運動網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無錫運動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WUXI HELLOSPORTFOUNDATION,縮寫為:WH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為運動發展事業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個人及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快樂的運動,幫助每一位需要幫助的運動愛好者”。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無錫運動網之家。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依法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應制定計畫,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成立由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工作機構,或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受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定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也將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20人,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運動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無錫運動網運營總監、無錫運動網管理員、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無錫運動網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五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無錫運動網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無錫運動網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無錫運動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運動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無錫運動網活動提取資金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無錫運動網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幫助在運動中傷亡且需要幫助的人員;
(二)扶持各項運動事業的發展;
(三)組織公益非盈利性質的運動類型活動支出;
(四)獎勵在運動事業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員:
(五)獎勵運動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運動公益項目實施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運動公益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接受社會捐贈總收入的3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無錫運動網審查同意。經無錫運動網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無錫運動網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無錫運動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定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根據本會宗旨規定的業務範圍,捐贈給國家重點運動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運動公益項目。
(三)委託給無錫運動網管理或處理。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無錫運動網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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