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申報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稱號: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國家、省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評定標準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重要依據。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策劃,以顧客和市場為中心,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為1000分。
為保證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的有效實施,重點以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作為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於650分(含650分),若當年申請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低於650分(不含650分),該獎項將空缺。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將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評定程式
每年度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相關工作要求。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秘書處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審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報無錫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
秘書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後,以無錫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由市長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獎勵及經費
無錫市人民政府分別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0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和管理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