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被輿論直指是車險的“霸王條款”,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呼籲廢止該條款。中國保監會立即作出回應稱,下一步保監會將改進車險服務,完善車損險的“代位追償權”,對於不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義務、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釋義
無責免賠是車險契約中的一條款“。無責免賠”條款具體指:當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後如果保險車輛一方無事故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導致了無責方索賠無門或事故方主動多承擔責任以獲得高比例賠償的現象,引發了輿論的詬病。
最近動態
央視質疑車險“無責免賠”
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億輛左右。絕大多數車主都會給自己的愛車買份商業保險,其中不少車主給自己的車買的還是所謂的“全險”。但是,在理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常把“有責才賠”的條款提了出來……
多位車主遭遇索賠困惑
困惑一:車被刮蹭“全險”只賠70%。
酷愛汽車的小張大學畢業不到兩年就用自己幾乎全部積蓄買了一部車,並按照保險推銷人員的話給自己的車買了所謂的全險。
前不久,小張的車好好地在停車場排隊等著進場的時候出了個小事故,交警認定對方是全責,但是之後肇事司機百般推託,就是不願意賠償,無奈之下,小張直接聯繫對方的保險公司,可是對方保險公司非說小張不是他們的客戶不和小張接觸,無奈的小張聽了這話想起來自己的車投了足額車損險,於是他覺得自己的保險公司應該能幫助他解決問題。但是小張告訴記者,他自己的保險公司也不管他,聲稱投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要先劃分責任,如果沒有責任,自己的保險公司就不賠償。
事有巧合,就在這次事故後不久,小張的車放在停車場裡被颳了一下,肇事車輛逃逸。按照保險公司之前的說法,由於這次事故小張也沒責任,可賠給小張,也可不賠,如果賠了就只賠70%。
前一次無責不賠,這一次無責小賠。同一家保險公司這令小張實在無法理解。
困惑二:墊付4萬元只能獲賠一半。
從鄉下到南京創業的老張,從親戚朋友那裡湊了20多萬元買了一輛渣土車經營,妻子則找了一份為保險公司代賣保險的工作,正是由於聽了妻子關於買車險很有用的意見,老張花了近1萬元為自己的車上了足額保險。後來,老張的車出了事故,但由於不同意保險公司只賠一半,老張事故中墊付的四萬多元無法得到賠償。老張覺得,既然交了錢也得不到賠償,那還不如省下近一萬元的保費,可以自己彌補一下損失。
起訴保險公司獲法院支持
去年9月,江蘇車主陳新春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鼓起勇氣,將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來,2008年,陳新春駕駛自己的車輛在311省道上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車輛嚴重損壞變形。事故認定,陳新春負主要責任。但是陳新春萬萬沒有想到,在向保險公司報險後,保險公司竟然要求對嚴重損壞的車輛進行修復。
保險公司聲稱,不接受修理決定,就一分錢也不賠。而此時車主陳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經全身癱瘓,轉回老家生活了。出於委曲求全以換得儘快拿到一點錢的想法,陳新春接受了放棄報廢,進行修理的要求。
然而,事情並不像他想像的做一點讓步就可以解決。在與保險公司反覆溝通近兩年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陳新春委託律師提起了訴訟,南京市古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開庭審理時,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劃分只賠70%。
保險公司堅持說,按責任賠付的條款是契約中寫明的,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認可的。對此,法官解釋說這樣的說法在格式條款的訂立中根本站不住腳。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根據車損全額的金額進行賠償,訴訟費用的絕大部分也由保險公司負擔。
但是,法官同時指出,選擇訴訟維權的車主僅占極小的比例。
專家呼籲拿起法律武器
記者了解到,在江蘇省法院系統、北京市法院系統和重慶市法院系統都是通過類似判決,認定按責任賠付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合法訴求的。
其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寫在判決書里的一段話是這樣說的:“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法律專家都認為按責任賠付的條款是不合理的,屬於無效條款,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汽車保險契約中,這樣的條款卻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著。
在這個條款背後隱藏著這樣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個是“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那些在駕車過程中違法違章的司機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另一個是只要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是保險公司為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條款呢?原因是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並不多,因為很多車主並不了解這當中的問題,有的即便認為它不合理,也會覺得打官司太麻煩,所以絕大多數車主只能是忍氣吞聲、無奈接受。
記者對國內20多家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契約進行查閱發現,這個一再被保險公司在理賠中提及的條款,在所有這些契約中都存在,其中只有個別詞語的細微差別。
專家建議,雖然我們暫時無法改變被迫接受格式條款的現實,但是我們完全可以選擇不接受其中的無效條款,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央視)
專家:“無責免賠”不是不賠 而是該誰賠
所謂“無責免賠”並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的問題。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三責險,那么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裡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記者張蘭“車主上了全險,找保險公司理賠卻得不到全額賠償;投保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就不賠償。”近日,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引起了熱議,“無責免賠”這一說法被媒體廣泛傳播並指責為“霸王條款”。
何為“無責免賠”?
汽車保險契約中的“按責任賠付”條款,車主們都非常熟悉。無論是車損險還是商業三責險條款中都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責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備受公眾質疑的“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指的就是上述條款中的最後一項。簡單說來就是,如果車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將不對他的損失進行賠償。
“我買的是全險,現在我的車受了損,保險公司憑啥不賠我?”對於車主的質疑,記者專門採訪了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產險部主任李楓。
李楓告訴記者,車主們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細分析車險條款,所謂“無責免賠”並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的問題。“無論是按照法律的‘過錯原則’,還是保險中的‘責任劃分’,賠償主體都應當是對車主造成損失的對方車主。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三責險,那么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裡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涉嫌“霸王條款”?
目前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億輛左右,隨著汽車產銷量的大幅增長,汽車保險業也發展迅速。與此同時,有關車險的投訴和糾紛也顯著增加。
根據我國《契約法》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契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司法實踐當中,無論是法院還是律師,通常都認為保險公司“無責免賠”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而且該條款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有“霸王條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實踐當中保險公司往往都以敗訴告終。
有律師稱,無責不賠從保險契約的形式來說是一個典型的免責條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給消費者,但保險公司卻沒有把這條規定放在免責條款之下,而是放在賠償處理下面。“也就是說,你既然是免責條款,為什麼不把它直接寫在契約的免責事項之下。我認為這是一個陷阱條款,刻意讓消費者看不到這條免責條款。”
“為什麼要用自己掏錢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的責任買單呢?”對於律師的指責,一位保險業內資深專家稱,保險條款的設定既要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又要遵循保險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國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而保險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並沒有責任,並不需要通過自己所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過錯導致的責任承當損失。受損車主獲得賠償的途徑可以是對方的民事賠償,也可以是對方掏錢投保的保險公司來賠償。而且在費率的浮動上,由於對方承擔全責,所以上浮的費率也是對方的費率。
“這樣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也符合保險的責任劃分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所謂的‘無責免賠’並不是一個免責條款,恰恰相反,它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分的條款。因為我國車險條款從設計之初就有車損險和三責險,車損險針對的是車主自身造成的損失,而三責險保的是車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兩者相互配合基本覆蓋了一般雙方事故中的損失補償。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責任劃分的條款,那么無責方車主在事故發生後,既可以通過自己購買的車損險獲得賠償,又可以從對方車主那裡獲得對方的三責險賠償或者是民事賠償。這顯然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可能通過保險獲得超出損失以外的額外利益。”上述專家如是說。
中消協:廢除“無責免賠”條款
針對媒體曝光的車險“按責賠付”的霸王條款,今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對外正式表態,將敦促經營者更正不平等條款。
不少車主給自己的車買所謂的全險,認為所謂全險就是自己的車無論碰到了什麼問題,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但實際上,在絕大多數的汽車保險契約中都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的條款。投保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擔部分責任,保險公司將不會全額賠償。
中消協指出,保險公司車險格式契約中有關車輛損失險的一些條款,減輕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消協為此表示,將敦促有關經營者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更正格式契約中不平等的條款,履行經營者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