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契約,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採取綁架或者威脅之類的手段。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
法條連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_______《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契約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2.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應對策略: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剋扣工資”。
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契約”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於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儘量寬鬆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次支付日期的約定要儘量寬鬆,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