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歷史事件]

焚書坑儒[歷史事件]

焚書坑儒,又稱“焚詩書,坑術士(一說述士,即儒生)”,西漢之後稱“焚書坑儒”。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毀書籍、坑殺“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焚書坑儒”一詞出處《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的說法是“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經常被“坑儒”觀點引做證據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秦始皇長子扶蘇的話(“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西漢末孔安國(孔子10世孫)《〈尚書〉序》亦言:“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西漢劉向《〈戰國策〉序》:“任刑罰以為治,信小術以為道。遂燔燒詩書,坑殺儒士”。但要說明以免誤導的是,秦始皇焚書事件是經過眾丞商議的,其中主導的是重丞李斯,其政治目的是為了解決天下一統這一當時新的國家規模和奴隸制過渡封建制所產生的各地不利於統一的矛盾而採取的非常措施。同時秦始皇焚書並未焚燒醫學、農牧等技術實用書籍。主要是焚燒被兼併的國家殘留的歌頌當地先王,以故非今,不利於統一的言論書籍。且重要的他國典籍焚燒前都國庫歸檔。

基本信息

事件概述

焚書坑儒陝西渭南傳說中的秦朝“焚書堆”遺址陝西渭南傳說中的秦朝“焚書堆”遺址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毀書籍、坑殺“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某些人認為秦始皇坑殺的乃是“術士”並不是儒生,但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坑殺的人“皆誦法孔子”。而且“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一語出自《史記·卷121·儒林列傳》,術音述,術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的事件。

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進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見解,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原因

焚書坑儒焚書坑儒

1.是秦朝建立專制主義政治體系的需要。

2.一些儒生和游士引用儒家經典,借用古代聖賢的言論批評時政。
只是對於坑儒,史學家們仍有爭論。一般來說有三種看法:
(1)第一是歷史上並無焚書坑儒一事,這純屬後人的杜撰。持這一觀點的是民國時期興起的“疑古派”,近幾十年的出土文物,有力地支持了司馬遷《史記》的真實性,從而證明了“疑古派”觀點的不成立;
(2)第二是的確坑了一些人,不過那只是些方士,或稱術士。秦始皇焚《詩》、《書》,醫、卜之類的文籍,不在焚燒之列。司馬遷所著的《史記》中,從未提起過“坑儒”二字。且司馬遷與漢武帝年齡相仿,按最遲計算(漢武帝崩於公元前87年),司馬遷距離焚書坑儒發生的時間,最遠不過120多年。120年的時間跨度,是什麽概念?就相當於今天的2012年到1896年(清光緒年間)的跨度。司馬遷從十多歲起,就開始遍游中國,二十三歲的時候,其父司馬談去世,司馬遷就已經接任其父的職務,擔任漢太史令了。如果從司馬遷20歲開始算起(-147年),距離焚書坑儒(-212年)的時間跨度,不過65年而已。即相當於2011年往前推65年(相當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46年)。在這樣一個狹小的時間跨度之內,以司馬遷的學識和所處高層的地位,焚書坑儒這樣大的事件,不可能不清楚。

3.在關於郡縣制的辯論中,丞相李斯斥責儒者依古制實行分封制的主張不合時宜。所焚何書?為何而焚?

最主要的一本是《尚書》,因為尚書記載上古聖王的治世理念,而秦始皇自以為“功高三皇,德邁五帝”,所以要用自己的治世觀念代替上古聖王的治世思想,欲厚今乃焚古。

其次是《詩經》,因為詩經中多讚頌歷代君王,始皇不願有六國遺黨頌六國先王。

但,最最重要的或是一本方士《道經》。這道經非現在的老子道德經。此經唯留十六字,十六字心傳。“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古文尚書·大禹謨》)

《荀子·解蔽篇》中也有類似的引注,稱:“《道經》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幾,惟明君子而後能知之。”(由此推斷曾有一本道經,絕非僅有現存的十六字。)

所坑何人?為何而坑?所坑非儒,而是方士。

因方士所言長生非始皇帝所能修成,長生也非是小小丹藥所能達到。(己心不淨,何以修行?何以長生?人人本有長生草,己心不淨,田園荒蕪,何以種得長生。海外三仙山,蓬萊,方丈,瀛洲,不過是人身三大丹田。外求何處求……)

方士接近始皇,非要煉藥尋丹,乃是要傳《道經》於天下。

始皇惱羞成怒,認為方士們在耍弄自己。於是,先焚道經,後坑方士。

背景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為統制思想文化而採取的兩項重大措施。戰國時期,由於社會關係發生激烈變動,學術界呈現出一種學派林立,百家爭鳴的新氣象。至其末年,諸國由分裂歸於統一;與之相應,思想文化也出現了力求兼收並蓄,冶熔各家學說於一爐的趨勢。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運用封建國家的權力,強制推行思想文化的統制政策。焚書坑儒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

過程

秦始皇在政治、經濟上實行的改革,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還在統一之初,就在要不要分封諸子為王的問題上發生了一場爭論。以丞相王綰為首的一批官吏,請求秦始皇將諸子分封於占領不久的燕、齊、楚故地為王。認為這樣有利於鞏固秦的統治。但廷尉李斯則堅持反對態度。認為,春秋戰國諸侯之所以紛爭,完全是西周分封製造成的惡果。只有廢除分封制,才可免除禍亂。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的意見,認為立封國,就是樹敵兵。於是在全國確立了郡縣制。

事隔八年之後,到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在秦始皇於鹹陽宮舉行的宮廷大宴上,又發生了一場師古還是師今的爭論。焚書之舉正是由此引發的。在宴會上,僕射周青臣,面腴秦始皇,吹捧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淳于越針對周青臣的腴詞提出了恢復分封制的主張。他說:臣聞殷周之王千餘歲,封子弟功臣,自為輔枝。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無輔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今青臣又面腴,以重陛下之過,非忠臣。秦始皇聽後不動聲色,把淳于越的建議交給群臣討論。丞相李斯明確表示不同意淳于越的觀點。他反駁說:三代之爭,何可法也.儒生不師今而學古,道古以害今,如不加以禁止,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①,統一可能遭到破壞。為了別黑白而定一尊,樹立君權的絕對權威,他向秦始皇提出焚毀古書的三條建議:

(1)除《秦紀》、醫藥、卜筮、農家經典、諸子和其他歷史古籍,一律限期交官府銷毀。令下三十日後不交的,處以鯨刑並罰苦役四年;

(2)談論《詩》、《書》者處死,以古非今者滅族,官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3)有願習法令者,以吏為師。秦始皇批准了李斯的建議。在宴會散後第二天,就在全國各地點燃了焚書之火。不到30天時間,中國秦代以前的古典文獻,都化為灰燼。留下來的只有皇家圖書館內的一套藏書。

在焚書的第二年,又發生了坑儒事件。坑儒不是焚書的直接繼續,而是由於一些方士、儒生誹謗秦始皇引起的。秦始皇在攫取到巨大權力和享受到榮華富貴之後,十分怕死。在統一中國之後,他異想天開地要尋求長生不死藥。方士侯生、盧生等人迎合其需要,答應為秦始皇找到這種藥。按照秦律謊言不能兌現,或者所獻之藥無效驗者,要處以死刑。侯生、盧生自知弄不到長生不死藥,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誹謗秦始皇天性剛戾自用,專任獄吏,事情無論大小,都由他一人決斷,貪於權勢等等。秦始皇聽後,盛怒不可抑止,以妖言以亂黔首的罪名,下令進行追查,並親自圈定460餘人活埋於鹹陽。這即是所謂的“坑儒”事件。

焚書事件
焚書坑儒焚書坑儒(油畫局部)

前221年,秦國滅亡六國,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的專制帝國。

根據司馬遷《史記》的記載,前213年,秦統一第八年,博士齊人淳于越在一次朝廷會議上提出恢愎周朝的封建制(中國大陸叫分封制):“無輔拂,何以相救哉?”秦丞相李斯反對,認為時代變化,制度應該隨之變化,不應該以古非今。李斯建議:史書只保留秦國的史書,其他國家的史書都焚毀;《詩》、《書》及諸子百家之書只有博士官可以保留,民間的都限期交出燒毀;醫藥卜筮種樹之書民間可以保留;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秦始皇下旨同意。此一事件,史稱“焚書”。
隋代牛弘提出“五厄”之說,論中國歷代圖書被焚毀,首當其衝即為秦始皇焚書,二是西漢末赤眉入關,三是董卓移都,四是劉石亂華,五是魏師入郢。今日某些研究者宣稱,焚書對於中國圖書的破壞僅僅是第一步,當時只是限制民間藏書,官方書仍然保存完好,真正造成徹底破壞的是項羽入關之後,火燒鹹陽城,大火三月不止,國家圖書館原本僅存的孤本遂全部毀。但是漢朝無人指責項羽“焚書”,儘管他是漢高祖劉邦的敵人。

坑儒事件

焚書坑儒秦始皇

在焚書開始之後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12年,為秦始皇尋找長生不老之藥的術士侯生盧生尋藥未果而出逃,秦始皇大怒,下令拷問鹹陽。事後,將相關460人在鹹陽坑殺。某些人認為《史記》記載秦始皇坑殺的乃是方士,並不是儒生。但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坑殺的人“皆誦法孔子”。(《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聞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去不報,徐市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鹹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訞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於上郡。)

對於坑儒有質疑,率先講出“焚書坑儒”用語的,是西漢前期經學家孔安國。依張舜徽《漢書·藝文志通釋》中說法,孔安國乃孔子十二世孫。相傳孔壁所藏古文經書盡歸孔安國。他作《尚書序》,說:“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我先人用藏其家書於屋壁。”又作《古文孝經訓傳序》,說:“逮乎六國,學校衰廢,及秦始皇焚書坑儒,《孝經》由是絕而不傳也。”(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十三)秦漢之際,非孔姓名儒都不講坑儒,而孔安國一再講坑儒,這對筆者的猜測是個支持,秦始皇坑儒的故事十有八九是孔鮒編造的,而秦末漢初非孔姓的儒生肯定有人會講述此事。然而事實是:曾做過秦博士,到漢文帝時還傳授今文《尚書》的伏生;任過秦漢兩代博士的叔孫通;在秦漢兩代以教授《詩》聞名的浮丘伯;秦時為御史入漢當丞相的張蒼,這些人誰也沒談論過秦始皇坑儒的事情。

及至始皇,奮六世之餘烈,振長策而御宇內,吞二周而亡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頸,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築長城而守藩籬,卻匈奴七百餘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馬,士不敢彎弓而報怨。於是廢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殺豪傑;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後踐華為城,因河為池,據億丈之城,臨不測之淵,以為固。良將勁弩守要害之處,信臣精卒陳利兵而誰何。天下已定,始皇之心,自以為關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孫帝王萬世之業也。

借鑑《過秦論》(《過秦論》是賈誼,西漢時期洛陽)始皇既沒,餘威震於殊俗。然陳涉瓮牖繩樞之子,氓隸之人,而遷徙之徒也;才能不及中人,非有仲尼、墨翟之賢,陶朱、猗頓之富;躡足行伍之間,而倔起阡陌之中,率疲弊之卒,將數百之眾,轉而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天下雲集回響,贏糧而景從。山東豪俊遂並起而亡秦族矣,也未寫過坑儒,可見坑儒為虛構,

評價

負面

雖維持了秦朝的統治,但也加速了其政權的滅亡

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進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見解,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縱觀春秋戰國的始末,秦朝統一是歷史文化發展的必然。周末各個諸侯國鬥爭主要圍繞政權割據吞併進行,百家文化漸漸統一,各國軍事和行政漸漸被儒家等主流文化所滲透,導致戰爭機器的發展被文化束縛。受文化影響,例如孫子兵法戰例等等,戰爭被文化和文化所帶來的其他變化所改變,從而使戰爭機器無法達到殺傷力的最大化。這就使得一支能夠不受傳統影響的軍隊能夠戰勝傳統的軍隊,從秦國這架戰爭機器的發育到揚威,秦始皇很好地利用了這一點。看秦國統一歷史,就是一部文化與殺伐博弈的大戲,文化講求道義,戰爭講求殺傷力,最後不僅是新型戰略思想的勝利,還是秦始皇立國戰略思想的勝利。焚書坑儒僅僅是秦始皇立國思維在治道上的投影,對於嬴政來說,作為舊道的代表,大儒們的作為無疑會對大秦帶來危險,他害怕國家和軍隊的軟化。對於這種力量的恐懼,導致嬴政確定了他的一套方略,最後反而加速了秦朝的滅亡。

鉗制了當時人們的思想

雖然是為了加強思想控制,並在短時間內得到了成功;但不利於國家長治久安,不利於社會發展,鉗制了當時人們的思想,並且手法殘忍,殘暴。

荀子學派法家學派與孔孟正統派儒學的鬥爭,集中表現在中央集權(地主政治)與分封諸侯(領主政治)的爭論上,終於爆發了焚書坑儒的大破裂。前二二一年,初並天下,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都主張在離秦較遠的燕齊楚等地分封皇子為王,獨廷尉李斯反對分封。秦始皇從李斯議,確定行施郡縣制度。前二一二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齊人淳于越倡議,主張學古法,分封皇子功臣為諸侯。丞相李斯斥儒生不師今而學古,各尊私學,誹謗朝政,惑亂民心,建議禁私學。辦法是除了史官所藏秦國史記以外,別國史記一概燒毀;除了博士官所藏圖書,私人所藏儒家經典和諸子書一概送官府燒毀。下今後三十天不送所藏私書到官府,罰築長城四年。聚談詩書的人斬首,是古非今的人滅族,只有醫藥、占卜、農作書不禁。民間求學以吏為師。秦始皇從李斯議,實行了焚書法令。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且誹謗始皇,後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在鹹陽查探後,活埋術士四百六十餘人。李斯主張中央集權,是適合時宜的,他所代表的儒家荀子學派(與韓非派法家合流)卻是一種極端壓制人民的政治思想。

王綰、淳于越主張分封諸侯,從周分封諸子導致戰亂不斷、民不聊生,到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仍舊因分封后的削藩後內戰的教訓告訴我們,他們的觀點是極端錯誤的。他們所代表的儒家孔孟正統派(包括陰陽家與神仙家)講仁義,但秦初尚屬亂世,六國餘孽仍在,光有仁義如何治國。

“焚書坑儒”這一幾乎可以肯定是很大一部分是杜撰的事件,卻成為了秦始皇殘酷暴戾的證據,使其被後世天下學人唾罵了兩千多年,恨不能掘墓鞭屍。可以說,得罪文人特別是後來得到權柄的文人實在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他們幾乎成功的讓一個立下不世之功的千古一帝遺臭萬年。

正面

王充: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具在。

鄭樵:陸賈,秦之巨儒也。酈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召,待詔博士,數歲,陳勝起,二世召博士諸儒生三十餘而問其故,皆引春秋之義以對。是則秦時未嘗不用儒生與經學也。況叔孫通降漢時,自有弟子百餘人,齊魯之風亦未嘗替。故項羽既亡之後,而魯為守節,禮義之國則知。

秦時未嘗廢儒,而始皇所坑者,蓋一時議論不合者耳。其所焚者,一時間事耳。後世不明經者,皆歸之秦火,使學者不覩全書,未免乎疑以傳疑。然則《易》固為全書矣,何嘗見後世有明全《易》之人哉?臣向謂:秦人焚書而書存,諸儒窮經而經絕,蓋為此發也。詩有六亡篇,乃六笙詩,本無辭。書有逸篇,仲尼之時已無矣。皆不因秦火。自漢已來,書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秦不絕儒學論》)

朱熹:秦焚書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舊留得;如說“非秦記及博士所掌者,盡焚之”,則六經之類,他依舊留得,但天下人無有。

朱彝尊:秦本坑亂道之儒而非聖人之徒。

劉大櫆:“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嘗燒也。……六經之亡非秦亡之也,漢亡之也。”。“書之焚,非李斯之罪,而項籍之罪也”。(《焚書辯》)

光聰諧《有不為齋隨筆》:“斯能為此諫而又議燒〈詩〉、〈書〉者,燒天下之私藏耳,蓋猶有在官者”,瀧川與之暗合。皆不知〈朱子語類〉卷一三八已曰:秦焚書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舊留得;如說:‘非秦記及博士所掌者,盡焚之’,則〈六經〉之類,他依舊留得,但天下人無有。”光氏又謂:劉大槐〈焚書辨〉殆得其實,宋蕭蔘〈希通錄〉已發此意,而皆未據〈樂書〉為說。蕭書猶見於〈說郛〉卷一七、〈續百川學海〉甲集等,於燒書僅引“前輩”之說;其“究極”而辨者,乃在坑儒,謂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蓋未省“術士”指方士亦可指儒生。

劉師培《左庵集》卷三〈六經殘於秦火考〉謂“民間所存之經亡於秦火,而博士所藏又亡於項羽之火”,蕭何所收“圖書”,即〈張蒼傳〉“明習天下圖書計籍”之“圖書”,非“六藝”也。竊意劉氏言過。民間〈詩〉、〈書〉,未必能家摧而戶燒之,燔餘燼遺,往往或有。

朱彝尊《曝書亭集》卷四六《周鼎銘跋》:“舉凡鋒矛刀劍,無不有銘。自秦銷金洛陽,厲禁所至,為段治改煎,殆不可勝數。世徒懲秦燔《詩》、《書》之禍,不知銷金為禍之益烈也!”

陳恭尹《讀〈秦紀〉》云:“夜半橋邊呼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果若王、趙以至劉、逢之說,則百家雜碎,初未從火,兵家言原在“不燔”之列,三詩為無的放矢也。

袁宏道《經下邳》云:“枉把六經灰火底,橋邊猶有未燒書”。

康有為:秦焚書,六經未因此而亡。秦坑儒,儒生未因此而絕。自兩生外,魯諸生隨叔孫通議禮者三十餘人,皆秦諸生,皆未嘗被坑者。其人皆懷蘊六藝,學通《詩》《書》,逮漢猶存者也。然則以坑儒為絕儒術者,亦妄言也。漢制「郡國計偕,詣太常受業如弟子」,猶因秦制也。夫博士既有守職之藏書,學者可詣吏而受業,《詩》《書》之事,尊而方長,然則謂「秦焚《詩》《書》,六藝遂缺」,非妄言而何?然而二千年之學者遂為所惑,雖魁儒輩出,無一人細心讀書,祛其偽妄者,豈不異哉!

朱彝尊秦始皇論》云:“蓋吾觀於始皇之焚詩書而深有感。於其際也,當周之衰,聖王不作,處士橫議,孟氏以為邪說誣民,近於禽獸。更數十年歷秦,必有甚於孟氏所見者。又從子之徒,素以擯秦為快。不曰‘嫚秦’,則曰‘暴秦’;不曰‘虎狼秦’,則曰‘無道秦’。所以詬詈之者靡不至。六國既滅,秦方以為傷心之怨,隱忍未發,而諸儒復以事不師古,交訕其非。禍機一動,李斯上言,百家之說燔,而詩書亦與之俱燼矣!嗟乎,李斯者,荀卿之徒,亦常習聞仁義之說,豈必以焚詩書為快哉!彼之所深惡者,百家之邪說,而非聖人之言。彼之所坑者,亂道之儒,而非聖人之徒也。特以為詩書不燔,則百家有所附會,而儒生之紛綸不止,勢使法不能出於一。其忿然焚之不顧者,懼黔首之議其法也。彼始皇之初心,豈若是其忍哉!蓋其所重者法,激而治之,甘為眾惡之所歸而不悔也。嗚呼,邪說之禍,其存也,無父無君,使人陷於禽獸;其發也,至合聖人之書燼焉。然則非秦焚之,處士橫議者焚之也。”

呂思勉:在《管子·法禁》,《韓非子·問辨》兩篇中,早有焚書的主張。秦始皇及李斯就把他實行了。把關涉到社會、政治問題的“詩、書、百家語”都燒掉,只留下關係技術作用的醫藥、卜筮、種樹之書。涉及社會、政治問題的,所許學的,只有當代的法令;有權教授的人,即是當時的官吏。若認為始皇、李斯此舉,不合時代潮流,他們是百口無以自解的,若認為有背於古,則實在冤枉。他們所想回復的,正是古代“政教合一,官師不分”之舊。古代的情形是如此,清朝的章學誠是發揮得十分透徹的。坑儒一舉,乃因有人誹謗始皇而起,意非欲盡滅儒生,並不能與焚書之事並論。

梁啓超:“二事同為虐政,而結果非可以一概論。坑儒之事,所坑者鹹陽四百餘人耳。且禍實肇自方士,則所坑者什九皆當如漢時文成、五利之徒,左道欺罔,邪諂以易富貴,在法宜誅也。即不然,襲當時縱橫家余唾,揣摩傾側,遇事風生;即不然,如叔孫通之徒,迎合意旨,苟以取榮。凡若此輩,皆何足惜!要之當時處士橫議之風,實舉世所厭棄。雖其志節卓犖,道術通洽之士,亦較他時代為特多,然率皆深遁岩穴,邈與世絕矣。其僕僕奔走秦廷者,不問而知其為華士也。始皇一坑正可以掃滌惡氛,懲創民蠹,功逾於罪也。”

魯迅:秦始皇實在冤枉得很,他的吃虧是在二世而亡,一班幫閒們都替新主子去講他的壞話了。不錯,秦始皇燒過書,燒書是為了統一思想。但他沒有燒掉農書和醫書;他收羅許多別國的“客卿”,並不專重“秦的思想”,倒是博採各種的思想的。

章太炎:秦焚《詩》、《書》、百家語在人間者,獨博士如故,將私其方術於已,以愚黔首。故叔孫通以文學征,待詔博士;而陳勝之起,諸生三十餘人得引《公羊》“人臣無將”以對。(鄭樵、馬端臨說,實本《論衡》。《論衡?正說篇》曰:“令史官盡燒‘五經’,有敢藏《詩》、《書》、百家語者刑,惟博士乃得有之。”近人多從其說。)或曰:秦火及“六籍”,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俱在,可觀。(見《論衡?書解篇》)孟子徒黨雖盡,其篇籍得不泯絕。(《孟子題辭》)余以為工程師地法令者,自《秦紀》、《史篇》(秦八體有大篆,不焚《史篇》)、醫藥、卜筮、種樹而外,秘書私竊無所不燒,方策述作無所不禁。然而文學辯慧單于人心,上下所周好,雖著令,弗能奪也。

後李斯者,漢初挾書之令未多,然婁敬以戍卒晚路,上謁高帝,亦引《大誓》為征。漢之法令弗能絕也。

若其鹹陽之坑死者四百六十人,是特以盧生故,惡其誹謗,令諸生傳相告引。亦由漢世黨錮之獄,興於一時,非其法令必以文學為戮。數公者,誠不以抵禁幸脫雲。

柏楊《中國人史綱》:贏政大帝雖然焚毀儒書,目的只在限制崇古思想的傳播,對儒家學者,仍繼續保留他們的職位,而且繼續鼓勵他們研究。

白壽彝《中國通史》: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反對是古非今,打擊方士荒誕不經的怪談異說。

何茲全:秦始皇焚書,是當時進步思想和反動思想鬥爭的結果,它所體現的是在政治上代表進步的人對代表反動的人的打擊。

王充,東漢信仰儒學的哲學家:“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具在,聖人之全經猶存。”

鄭樵,宋代史學家:秦時未嘗廢儒學,秦時未嘗不用儒學與經學。“蕭何入鹹陽,收秦律令圖書,則秦亦未嘗無書籍也。其所焚者,一時間事耳”。“不過坑一時議論不合者,非實儒也”,“秦人焚書而書存,諸儒窮經而經亡。”所謂詩書之焚,乃學者自焚也,非秦皇之過也。(《秦不絕儒學論》)

王立群,河南大學教授:焚書坑儒”說法有誤只有少數人知道。

新解

2013年8月1日的三秦都市報,原標題為《王根權論文“焚書坑儒考”獲大獎》,文中解讀為:秦始皇三十四年,國家進行了一場教學課本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詩》《書》《百家語》’這些過時的不適用的教學課本。”

王立群稱不準確

在學者王立群看來,“焚詩書、坑術士”並不是新觀點,只是大多數人對“焚書坑儒”理解得過於片面。早在2009年,他就在《王立群讀〈史記〉之秦始皇》一書中進行解讀,他建議課本中應改成“焚詩書坑術士”,因為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活埋的是術士而非儒生。

問及是否可以把“焚詩書”理解為課改時,王立群說:“這個觀點不準確,焚詩書的範圍沒有那么大,也沒那么寬。”王立群認為,對於歷史的解讀研究應該嚴謹,用一些現代語彙解讀歷史要慎重,“焚詩書根本上還是一種思想禁錮”。

網友觀點

有網友稱該觀點雷人,是為焚書坑儒翻案;還有網友稱這個觀點讓他想到了黃易的小說《尋秦記》;也有網友認為,這個觀點並不新奇,孫皓暉的《大秦帝國》中就有新的解讀,而“坑術士”觀點在民國已有歷史學者解讀。

事件實質

秦始皇 統一文字秦始皇 統一文字

先來看看“焚書坑儒”的實質,“焚書坑儒”的實質其實是統一思想的運動。當年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在政治結構上,廢除了分封制,在全國範圍內施行郡縣制;在文化上,統一了文字,以小篆為標準的官用文字;在經濟領域內,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這些措施都是國家大一統的基本要素,是國家強暴力能夠控制的要素。

但有些東西是國家強力結構很難駕馭的,特別是在秦朝初年,戰國時期剛結束,百家仍然在爭鳴中,思想領域內極度混亂,而一個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統一,最主要的條件是能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共同的價值觀,而思想混亂是形成共同價值觀的大敵。因此,光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有大一統措施還不行,最關鍵最長遠的統一要素是思想的統一,形成統一的核心價值觀念,才能讓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內的統一措施有效。而當時最大兩種思想潮流就是儒家和法家,儒家是尊古的,而秦始皇統一中國偏偏是新事務,他採取的措施也都是些新措施,這些東西都是不符合儒家理念的,而當時六國貴族,也借著儒家的“克己復禮”妄圖恢復周朝的分封制,從而取得失去的權勢。所以,對於剛剛統一的秦朝來說,統一思想就是維護大一統的關鍵措施。因此,秦始皇在找到了幾個儒生茬之後,一場統一思想的文化運動就開始了,手段是激烈了點,但客觀效果明顯的。雖然統一的秦朝只持續了十幾年,但秦朝以後的所有統治者,無一不把統一思想看成維護統治的關鍵手段,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中國大一統思想正式形成。此後所有的統治者,基本上都把儒家思想作為國家的核心思想。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一下,秦朝“坑儒”,和漢朝的“尊儒”,其實質是一樣的,都是要統一思想。實際上從漢朝以來,所有的封建統治者,基本上都是施行的“陽儒陰法”,或者是“實法名儒”,就是表面上是採用儒家觀點,實際上卻是法家的手段。皇帝用法家的方法統治天下,而用儒家的學說教化百姓。法家強調的是法、術、勢,古人把這些東西當成是帝王術,作為駕馭百姓群臣的方法;而儒家學說主要是強調仁和禮,仁和禮最大的益處就是從道德上形成行為自覺,而不用採取暴力措施,是維護等級制度的好工具,所以歷代統治者都用儒學教化天下。

爭論

“焚書坑儒”是兩回事

《史記》《史記》

許多人把“焚書坑儒”看作是一回事,其實“焚書”和“坑儒”是兩回事,它們一前一後,背景各異,性質有別。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始皇統一六國和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是在激烈的鬥爭中進行的,獨尊法制;然而,標榜私學的人卻互相勾結,反對國家的法律、教令。這幫人一聽到皇帝下令,便以自己的私學為根據,妄加評論。入朝時口是心非,出朝後便在街頭巷尾議論。他們以誣衊君主來提高自己的聲望,以立異來顯示自己的高明,煽動一些人對國家政令進行攻擊和誹謗。

政治思想領域中不同主張的爭議影響到秦始皇各項改革政令的推行。這場鬥爭到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公開爆發了。以儒家博士淳于越為首的復古派,在一次會上,再一次對秦始皇實行的郡縣制橫加攻擊。他說,不行分封,難免有一天要被大臣篡位,以此來挑撥秦始皇與大臣的關係。他要求廢除郡縣制,恢復分封制,並在政治上提出一切都要“師古”,並以周為復古的樣板。秦始皇把他的意見交由群臣討論。丞相李斯當即對這種謬論給以有力的駁斥。李斯指出:歷史是發展的,上古三代有什麼可以效法的呢?時代不同,治理的方法也應該不同。李斯還一針見血地揭發儒生“不師今而學古”,“道古以害今”,是擾亂民心,開歷史倒車。如果不禁止這種行為,勢必造成君主的權勢下降,而臣下結黨活動蔓延,統一可能被破壞。針對儒生及諸子在政治思想上製造的混亂局面,李斯建議:
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李斯的建議,是一個實行封建文化專制的主張。秦始皇採納了李斯的建議,付諸實行。這就是歷史上的“焚書”事件。復古派儒生等對秦始皇“焚書”極其不滿。“焚書”的第二年(公元前212年),盧生、侯生等方士和一些復古的儒生,串通一氣,議論朝政。盧生、侯生原來應命給秦始皇搞長生不死藥。秦法規定,說到必須做到,否則要治罪。他們上哪裡去搞長生藥呢?他們怕治罪,便以攻為守,到處宣傳,說秦始皇“剛戾自用”、“專任獄吏”,“以刑殺為威”,“貪於權勢”,不應當為他求仙藥。秦始皇聽後十分惱火,就把他們逮捕,嚴加拷問。諸生招供違犯禁令(即“偶語《詩》、《書》”,“以古非今”之類)並轉相引告,牽涉了四百六十多人。奉始皇將他們皆坑殺於鹹陽。這便是歷史上所謂“坑儒”。

“焚書”和“坑儒”是兩回事。東漢王充是第一個把這兩件事區別開來的學者,他在《論衡·語增篇》中指出二者是背景不同的兩件事,“燔《詩》、《書》,起淳于越之諫;坑儒士,起自諸生為妖言。”“焚書”是書厄,不見人禍;“坑儒”是人禍,卻無主名,這在中國文禍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焚書坑儒”不是秦始皇的發明
因為秦始皇實行“焚書坑儒”,所以在歷史上留下“暴君”的罵名,有的論者甚至將秦王朝的短命與“焚書坑儒”聯繫起來,認為它使秦王朝迅速崩潰。

其實,從歷史傳統方面考察,“焚書坑儒”並非是秦始皇的發明,無論是“焚書令”還是以“坑殺”方式處理秦王朝不喜歡的人,都是先前有過的方式。

商鞅商鞅

秦國雖然在穆公時代就已經號稱霸主,但真正強大還是從孝公時代商鞅變法開始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治國的利器是爵祿和刑罰,對儒家的《詩》、《書》、禮、樂,深惡痛絕,譏之為“六虱”。韓非還說他“教孝公燔《詩》、《書》而明法令”。這很可能是歷史上最早的一次焚書,惜無佐證,無從詳考。聯繫秦國的歷史,秦始皇焚書不過是守其傳統,“古已有之,於今為烈”而已。

秦時處死犯人的方式有戮、棄市、磔、腰斬、車裂、鑿頂、抽肋、鑊烹、囊撲等,都是極殘酷的死刑。秦始皇對犯禁的“儒”採取活埋的處死方式,似乎還是一種“優待”;但四百六十餘人同時大活埋,實在慘絕人寰。其實這也是秦國的老傳統。據《史記·白起列傳》載,秦昭王三十四年(公元前273年),武安君白起大敗趙將賈偃,沉其卒二萬人於黃河,這是“水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白起又在長平大敗趙軍,俘虜四十萬,用欺騙手段全部坑殺,這是“土埋”。與白起比較,秦始皇“坑儒”還是小巫見大巫。傳說中的“伏機”也並非憑空捏造,驪山腳下的秦始皇大墓就裝有這一暗器,這在《史記》中是明白記載著的。

李斯提出“焚書”是有私心的

“焚書令”是非常嚴酷的:兩人交談《詩經》、《尚書》的話題就要斬首市曹;稱引古書古事以非議時政的要全家殺頭;官吏知情不檢舉的與犯者同罪;法令頒布後超過三十日留書不燒的,要臉上刺字罰築長城。李斯提出這樣嚴酷的“焚書令”似乎很偶然,實際上卻是以李斯為代表的法家利用手中權力壓抑其他學術派別的學術之爭。

表面上,事情很偶然:周青臣在宴會上的獻諛引出淳于越的忠諫,淳于越的忠諫引出李斯的建議,最後由秦始皇裁決頒令。如果周青臣不獻諛,或淳于越、李斯不發言,似乎就不會產生焚書令。其實不然,這件事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必然性支配。有秦始皇的好諛才會有周青臣的獻諛。獻諛是當時的風氣,不獨周青臣如引,李斯的獻諛並不比周青臣遜色。淳于越是來自齊魯地區的書生,受儒家學術的薰陶,嚮往古代,主張“師古”是很自然的。他的發言應該說是出自忠心,但主張恢復過時的分封制則未免不識時務,秦始皇沒有治他的罪已算便宜。李斯是秦王朝的功臣,又是著名的佞臣。他和韓非都是荀子的學生,兩人在私交方面是冤家,學術和政治主張卻相同,都尊法賤儒,狂熱擁護極端的君主專制。當有人提出削弱君主專制的主張時,身為丞相的李斯站出來駁斥,提出加強獨裁的建議,是很自然的。

但是,如果只為禁止書生謗議,“以古非今者,族”,這一條就夠了,完全沒有必要大規模焚毀書籍。李斯之所以要提出一套完整的焚書方案,應該說他不但有政治鬥爭方面的考慮,而且有思想學術鬥爭方面的考慮。李斯既然是荀子的學生,就應該是儒家學說的信奉者,可是儒學在秦國吃不開,所以他投奔秦國以後就拋棄了儒家那一套主張,改事刑名法術之學。如今做了丞相,儒學更成為他事業的絆腳石。他意識到:諸生謗議是“苗”,儒家的思想學說是“根”,斬草必須除根,因此非焚書不可。他想通過焚書之舉徹底清除儒家思想學說的傳播。

秦始皇沒有焚盡天下書

後世對秦始皇焚書有很多議論,其中一大議題是秦始皇究竟焚了多少書。據《史記》所載,當時法令規定應焚之書共三類:史官收藏的除秦國史料以外的其他六國的所有史料;儒家的《詩》、《書》;“百家語”。這裡涉及到三個問題:

其一,官藏之書沒有燒

《論衡》《論衡》

《史記》原文:“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那么除民間之外的“博士官所職”有沒有《詩》、《書》、百家語呢?若有,燒不燒?原文的規定是含混的。王充在《論衡·正說篇》中認為,法令規定只燒私人所藏的《詩》、《書》、百家語,博士官所收掌的不燒。後世學者多沿襲其說。清人劉大(木魁)著《焚書辨》,力證官書不燒,認為博士收掌之書未焚於秦始皇,而是項羽屠鹹陽、燒宮室時才被燒毀,因此焚書的罪魁是項羽而不是秦始皇。

近人章太炎認為王充誤讀了《史記》原文,他在《秦獻記》中說,原文“倒言之,即是: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非博士官所職者。正謂《詩》、《書》、百家語非博士官所職也。”他認為按法令規定,除秦國的歷史文獻和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外,其他書無所不燒,無所不禁,不存在博士官所掌不燒之事,因為博士官本來就不掌《詩》、《書》、百家語。

其二,“百家語”是什麼書
通常認為,“百家語”即是諸子百家之書。朱彝尊在《曝書亭集·秦始皇論》中甚至認為李斯的本意是燒諸子之書,但如果只燒諸子書不燒《詩》、《書》,則諸子“邪說”有所附會,所以不得不連同《詩》、《書》一併燒毀。

王充在《論衡·書解》中則認為“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俱在”。劉勰在《文心雕龍·諸子》中也認為“暴秦烈火,勢炎崑岡,而煙燎之毒,不及諸子”。今人范文瀾為劉勰這幾句話作注,認為諸子之書卷帙不重,山岩屋壁容易躲藏,所以未遭秦火。這樣解說似乎不合劉勰原意。但從道、法、名、墨、陰陽諸家之書的流傳情形看,秦始皇的確未焚諸子之書。

還有學者認為“百家語”指縱橫家之書,因為漢代人常稱縱橫術為“百家之術”,如《史記·甘茂列傳》所云。

其三,“焚書令”的實際效力有多大?

雖然朝廷頒布了“焚書令”,但要真正做到將書燒盡事實上是很困難的。司馬遷指出:除秦國之外的六國史書燒得最徹底,而《詩》、《書》尚有餘燼。《史記·六國年表第三》說:“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為其有所刺譏也。《詩》、《書》所以復見者,多藏人家,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後世學者多認為秦始皇沒有也不可能做到將天下之書都燒盡。宋人鄭樵,近代康有為、章太炎等人對此都有所指證。鄭樵甚至說:“秦人焚書而書存,諸儒窮經而經亡。”

文獻記載

焚書:《史記·卷006·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等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坑儒:《史記·秦始皇本紀》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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