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民政局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烏蘭察布市民政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公文運轉、重要檔案起草、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檔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接待、民政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協調有關方面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起草有關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局機關好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和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三)優撫科

貫徹執行優待撫恤政策;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貫徹落實民眾優待社會統籌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辦法及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革命傷殘軍人輔助用具配置,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烏蘭察布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自治區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辦法、措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承辦上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市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貫徹執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規、政策,執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六)局機關支部、工青婦

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同腐敗行為作鬥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科(烏蘭察布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貫徹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八)安置科(烏蘭察布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的方針、政策;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烏蘭察布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專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區劃地名科)

貫徹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助政策;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貫徹殯葬工作政策法規;貫徹收養工作法律,審批涉外收養,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管理;指導全市開展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辦法、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協調旗縣市區、鄉鎮蘇木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旗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信息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以及市政府信息化建設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民政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各旗縣市區民政局和民政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並做好技術支持和督促檢查;負責市民政局區域網路、入口網站等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其它有關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起草全市有關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編制全市年度救助資金需求計畫,負責提出全市資金分配方案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管;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各項救助制度實施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制定全市有關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受理全市有關工作的諮詢、投訴工作和行政複議工作;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在各項救助工作中違法違紀人員和保障對象;負責全市各項救助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計算機網路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項救助標準,並負責標準的調整和上報備案工作;

(十二)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擁軍優屬、法規政策。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活動;組織協調雙擁領導小組成員開展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市委、政府對部隊、軍人家屬、優撫對象的慰問工作;檢查督促各項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相關政策、制度的落實;協調軍地雙方關係。

(十三)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老齡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老年相關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研究人口老齡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為黨委、政府制定老齡化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組織協調老年方面的重大活動,指導基層老齡工作,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積極發展老年福利事業。

(十四)慈善、捐贈接收站

負責有關捐贈接收規章計畫的制定;組織發動大災之年全市的集中捐贈活動;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負責全市範圍內捐助款物的調劑、分配和信息發布工作。

辦事指南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式

退役士兵接收報到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義務兵自部隊簽發退役士兵行政介紹信之日起45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報到;轉業士官按照自治區安置部門確定的安置去向、時限到指定的安置部門報到。
一、檔案接收
1、退役士兵檔案必須在國家規定的退役時限內,由各部隊軍(警)務部門通過機要郵寄或派專人送達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安置機構,安置部門不受理個人自帶的檔案。
二、接收範圍
1、退役士兵父母雙方或一方工作在中直駐呼單位、自治區直屬機關和實行全區計畫安置退役士兵“條管”駐呼單位的;父母一方是現役軍人且在內蒙古軍區或武裝警察部隊司、政、後、裝機關工作的,由自治區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
2、轉業士官的接收按照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接收計畫,由自治區安置辦公室負責審定檔案,確定安置去向,各盟市根據自治區下達的計畫任務數接收安置。
三、報到程式
1、退役士兵依據安置部門公布的接收檔案名單,領取《安置退役士兵審批表》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審批表》一式二份,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所填項目務必真實,且與應徵公民登記表相符。
2、持退役證到人民武裝部登記預備役(女兵、傷殘軍人除外)。
3、退役士兵本人攜帶《安置退役士兵審批表》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審批表》、《預備役登記卡》、部隊簽發的行政介紹信、退役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安置證、入伍通知書以及安置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辦理報到手續。
轉業士官報到需攜帶部隊簽發的行政介紹信、供給介紹信、退役證和自治區安置部門簽發的《轉業士官接收安置通知書》。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還需提供配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服役期間家庭戶口變遷,要求隨父母安置的,需本人書面申請並提供父母雙方工作調動函、現工作單位證明、戶口簿、本人原籍戶口證明、入伍地安置部門介紹信和人民武裝部證明,經審驗符合後方可登記報到

單位地址

地址: 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烏蘭察布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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