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濰坊市鹽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12月,是濰坊市從市鹽及鹽化工生產經營、科研開發、信息諮詢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形式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現有會員114家,其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單位22家,理事單位66家。協會下設秘書處,地址:濰坊市濰城區勝利西街335號。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濰坊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記關為濰坊市民政局;接受濰坊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濰鹽概況
鹽業是濰坊市工業經濟中的重要產業之一,產鹽占全國的四分之一,占全省的五分之四。2008年全市生產、銷售原鹽均突破1000萬噸;生產銷售溴及溴系列產品均突破10萬噸,共實現銷售收入40億元。
協會宗旨
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濰坊鹽業的發展。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和要求。
基本任務
貫徹政府巨觀調控政策,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促進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增強濰鹽在行業中的競爭實力。
協會領導
理事長為濰坊市鹽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李永利。
副理事長:楊國富、王懷倩、尹延明、趙培德、李獻忠、楊春彬。
秘書長:齊利民,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濰 坊 市 鹽 業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濰坊市鹽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濰坊市從事鹽及鹽化工生產經營、科研開發、信息諮詢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形式的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濰坊鹽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和要求。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濰坊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記關為濰坊市民政局;接受濰坊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濰坊市勝利西街3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 開展行業及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監督行業的行規和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合理調控市場,做好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三) 加強行業的經濟和技術信息網建設,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指導和服務;
(四) 舉辦或組織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定貨會,參與建立和培育國內的相關產品專業市場;
(五)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學術交流;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
(六)組織開展各類業務技術培訓;
(七) 反映會員要求,協助政府解決和處理行業在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
(八)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九)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熱心支持鹽業行業並對行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的領導、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等,承認本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聘任名譽理事長、顧問;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國家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