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我區環境保護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全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辦法;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組織擬定全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辦法;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區級自然保護區。
(四)協調解決各部門以及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鄰縣市區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負責全區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區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省及市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有關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等工作。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八)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區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區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區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負責全區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定我區有關政策、措施和辦法;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管理。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以及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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