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和人員編制結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編制分配、調整方案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結構控制方案;推進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編制使用許可報批制度,負責編制使用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機構編制、人員與財政預算相結合管理機制。
(五)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市級機關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級議事協調機構設立或調整的審核工作;協調市級機關各部門之間和市級機關各部門與縣(市、區)、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之間職責分工。
(六)推進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落實國家、省事業單位編制標準;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市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配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立項計畫的編報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縣(市、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立項計畫和設立、調整事項;審核縣(市、區)對鄉鎮(街道)事業編制總量的調整,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七)監督檢查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部門“三定”規定的落實情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工作考核評估制度;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八)制定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市屬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推動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市屬事業單位考核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機構編制信息化管理體系;健全完善機構編制動態管理、定期報告制度;指導全市機構編制系統信息化建設;徵集和分析全市機構編制信息動態,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及所屬機構
綜合科(掛人事科牌子) 負責組織協調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保密、安全、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
政策法規科 負責擬訂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劃;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綜合性調研工作,牽頭組織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行政管理科學研究和機構編制信息宣傳工作。
行政機構編制科 負責全市機關機構編制總量和人員編制結構管理工作,擬訂行政編制分配方案;負責擬訂市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級機關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級議事協調機構設立或調整的審核工作;負責市級機關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機關編制使用許可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工資統發涉及的人員編制和實有人數審核工作;負責市級機關機構編制人員台賬管理,辦理人員入出編手續;負責擬訂縣(市、區)、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指導性意見,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並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備案,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工作;負責縣(市、區)副科級及以上行政機構設定、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和編制使用許可工作。
事業機構編制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和人員編制結構管理工作,擬訂機構編制總量和結構控制方案;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審核市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配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和編制使用許可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涉及的人員編制和實有人數審核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立項計畫的編報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台賬管理,辦理人員入出編手續;負責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和分類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縣(市、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立項計畫和設立、調整事項;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和編制使用許可工作;負責鄉鎮(街道)事業編制總量調整審核工作。
監督檢查科 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落實情況,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的落實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省、市下達的機構編制總額執行情況、實名制管理情況和編制使用許可報批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承擔民眾來信來訪和“12310”舉報電話的接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依法保護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負責監督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執行,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行為;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工作;負責市屬並根據授權承擔省屬事業單位法人年度檢驗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研究擬訂市屬事業單位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研究擬訂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負責事業單位法人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市屬事業單位免稅資格認證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內設登記管理科、考核與執法監察科。
市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管理中心 負責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的建設、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員與財政預算相結合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維護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系統電子政務工作。
歷史沿革
1955年4月6日,濟寧地委根據誰山東省委指示,建立濟寧專區編制委員會,專署人事科作為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64年1月28日,根據省委指示,濟寧地委決定成立編制委員會,明確了編制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及領導成員,編委辦公室設在專署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間,編制委員會被撤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停止。
1978年,濟寧地區行署人事局恢復設立,機構編制由人事局負責。1979年成立濟寧地委編制領導小組。1980年4月,濟寧地委決定撤銷地委編制領導小組,成立地區編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地區人事局合署辦公,副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同年11月,地委批准了地區編委《關於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地區機構編制人員計畫管理提出了綜合性意見。
1983年,濟寧地區編制領導小組改設為濟寧市編制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內設編制科。
1989年6月,市委、市政府決定設立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副局級行政機構(內設行政編制科、事業編制科),由市人事局代管。同時,撤銷市人事局編制科。
1993年6月,市委、市政府決定將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由副縣級行政機構調整為正縣級行政機構(內設秘書科、行政機構編制科、事業機構編制科),仍由市人事局代管。設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與事業機構編制科合署辦公。
1996年5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由市人事局代管改為與市人事局合署。內設機構不變。
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內設機構不再保留秘書科。同時,批准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單獨設定,為科級事業單位,隸屬市編辦管理。2005年8月,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為副縣級事業單位,隸屬關係不變;10月,市編辦內設機構增設綜合監督科。2006年12月,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改為市編辦內設副處級行政機構。
2009年12月8日,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市委、市政府決定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原與市人事局合署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單獨設定,列入黨委機構序列。2010年7月27日,市委、市政府批准《濟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濟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濟寧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既是市委工作部門,也是市政府工作部門,列入市委機構序列。市編辦內設綜合科(人事科)、政策法規科、行政機構編制科、事業機構編制科、監督檢查科和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同時,將原濟寧市人事局人事信息與網路監管中心更名為濟寧市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管理中心,為市編辦所屬社會公益一類科級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