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1號)和《中共濟寧市委、濟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24號),設立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部門簡介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1號)和《中共濟寧市委、濟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24號),設立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局)除村鎮規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協調指導、市容、環境衛生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及市政管理的具體職責劃轉由各區行使;將村鎮規劃職責劃轉至市城鄉規劃局;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協調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劃轉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四)增加散裝水泥推廣的指導管理職責和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

(五)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強化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加強統籌城鄉建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定、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並指導縣(市)房產交易、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四)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職責,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負責對散裝水泥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六)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區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七)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建築企業安全資格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配合推進城鎮垃圾處理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信息、宣傳、安全保衛、接待、後勤保障、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生產、信訪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行業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負責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研究住房和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

(四)政策法規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負責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建築工程(含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商品房預售、城市房屋拆遷、城市排水、挖掘城市道路、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占用綠地許可;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不含城市公交運營和垃圾處理許可);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專業審查,燃氣經營供應許可;負責三級物業管理企業、二級城市房屋拆遷、燃氣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四級及暫定房地產開發資質認定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建築工程安全報監、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備案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和廉租住房申請核准工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教育科

負責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六)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科

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工作,擬訂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實施及管理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房產交易、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工作;組織實施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七)城建開發與房屋拆遷科

編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建綜合開發項目並組織竣工驗收;擬訂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八)工程建設科

負責基本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開工、工程契約、決算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作及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核;組織和指導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工作;組織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開發、引進和採用新技術;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九)建築行業發展科

擬訂全市建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規範建築市場,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清出,負責外埠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企業進濟施工隊伍資質驗證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承擔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

(十)勘察設計科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建設科(掛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城市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防汛職責。

(十二)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的資質管理;指導農村個體工匠隊伍的資質管理。

(十三)離退休人員服務科。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0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事業機構調整。原由市信息產業局管理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地方建築材料管理辦公室、市建築材料科學研究所,原由市民營經濟發展委員會管理的濟寧市地方建築建材服務中心調整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原由市建設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調整為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管理;原市建設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

(二)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進一步理順完善燃氣、熱力、供水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市政公用事業服務水平。(1)組建濟寧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與濟寧市城市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站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副縣級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具體承擔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職責,核定編制12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不再保留濟寧市熱力公司,其符合公務員調任條件的在編人員可按程式調入濟寧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濟寧市城市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站),其餘人員分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2)加強對市政公用企業的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其行業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準入、有序退出和成本核算、以獎代補等機制,加大行業執法監管力度;市國資委在依法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責任的同時,承擔強化市政公用企業社會責任的考核監管責任,積極配合市政公用事業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市政公用企業提供質優價廉、高效便民的服務。

(三)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發現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處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查處。因告知或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環節主管部門承擔相關的責任。

(四)關於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職責分工。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前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後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建設項目交易相關管理辦法,審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和交易環節進行監督,協調處理重大投訴事項。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市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4)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職責分工。以資金籌集管理主體的不同劃分,凡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或指導實施;凡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織或指導實施。

(五)建材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建材生產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履行工業行業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局)協助。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促進建材行業節能環保、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

(六)關於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問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布局和異地建設費的收取管理,參與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七)關於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城鄉規劃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局(市港航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