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3.2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6)組織修訂濟南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7)發生輻射事故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輻射事故的危害,規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我市輻射環境安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山東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濟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1.3 事故分級
按照輻射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輻射事故(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3.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3.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l.3.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市的輻射事故。
l.5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全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輻射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體系。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設立相應的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
設立濟南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現場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環保局局長擔任,市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為成員單位。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輻射事故防範與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職責分工
2.2.1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一般輻射事故(Ⅳ級)的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組織設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2)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市一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3)向市委、市政府、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輻射事故情況。
(4)負責一般輻射事故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5)負責確定應向公眾發布的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輻射事故的信息。
(6)組織修訂濟南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開展輻射事故防範教育,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輻射事故風險意識。
(2)對全市輻射事故的防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定各縣(市)區、高新區及相關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3)監督檢查具有發生輻射事故隱患重點單位的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
(4)發生輻射事故時,轉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傳達指揮部指令,啟動輻射事故應急機制。
(5)完善信息網路,跟蹤上報輻射事故的事態變化和處置情況。
(6)負責收集整理輻射事故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7)發生輻射事故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8)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負責牽頭組建監測組。主要職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組織輻射工作單位制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實施全天候輻射事故的12369接警,並及時通知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現場放射性污染狀況的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為指揮部制定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建安全保衛與突擊組。主要職責:實施全天候的輻射事故110接警,並及時通知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輻射事故的緊急處置,控制事態,維護秩序,疏導交通。
(3)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救護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開展現場救護等工作;及時運送傷員並組織醫院搶救。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處置輻射事故所需應急器材、裝備的購置和輻射事故處置經費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5)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建本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為制定本地區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建立針對本地區特點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組織本地區應急處置機構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工作;負責本地區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必要時可向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請求支援;完成市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縣(市)、區及高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轄區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2.2.4 專家組職責
市政府設立輻射事故專家組,聘請科研單位、軍隊和大型企業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指導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工作
(1)開展放射性污染源調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類別、底數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嚴格貫徹國家關於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開展輻射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2 預警及措施
按照輻射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輻射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輻射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根據輻射事故監測部門的報告,按照事件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准,縣(市)區政府也可發布藍色預警信息。
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按規定由省級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機制
根據輻射事故等級,應急回響工作職責劃分為:
(1)一般(Ⅳ級)輻射事故:由市政府及事件發生地縣(市)區、高新區啟動應急預案,並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輻射事故:由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並在省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2 應急回響方法與步驟
(1)發生輻射事故時,有關單位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2369報警。接警單位接到報警後,要認真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傷亡損失情況等內容,進行初步核實後,及時上報指揮部辦公室。
(2)輻射事故的預警等級的確認,由首先接警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確定屬於本機構職責等級的,應立即啟動本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評估確定為超出本機構職責等級或無法確定等級的,在對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立即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處置。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輻射事故,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半小時)向所在縣(市)區、高新區或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
各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輻射事故信息:
(1)一般(Ⅳ級)輻射事故發生後,應在2小時以內向市政府報告。
(2) 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輻射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1個半小時。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
(1)初報。發現事件後,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初報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污染源類型、核素活度、污染範圍、人員受傷情況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輻射事故有關基本情況後立即上報,各等級輻射事故必須上報續報。續報要有書面報告,但可以先通過電話報告。續報要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並報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終報。在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各等級輻射事故必須上報終報(處理結果報告)。終報要在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4 現場處置
發生Ⅲ級以上輻射事故時,應急指揮部要開設現場指揮部,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傷員救護情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民眾。
(2)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機構,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現場的人力、物力維護現場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戒嚴。
(3)開展現場勘查和污染源調查,採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轉移污染源。組織專家組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4)對現場污染狀況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狀況,劃定受污染區域、疏散範圍,並對污染現場實施跟蹤監測。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後續影響。
(5)第一時間請求上級支援,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應急工作的有關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建議。
4.5 信息發布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程式,對外統一發布輻射事故相關信息。
4.6 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4.6.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 應急終止
4.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7.2 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
(2)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輻射事故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市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7.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有關類別輻射事故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上報。
(3)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輻射事故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7.4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後,各級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輻射應急辦及輻射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預算資金列入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
5.2 裝備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裝備物資。進一步加強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
5.3 人力資源保障
市有關部門要建立輻射事故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要加強輻射事故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
5.4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應急隊伍。
5.5 應急演練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要加強輻射事故應急人員日常培訓,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6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輻射事故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的設定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輻射事故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6.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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