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下區環境保護局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二)牽頭協調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歷下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濟廳字〔2010〕8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歷下發〔2010〕16號),設立歷下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新增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環境安全應急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
(二)牽頭協調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市局委託發放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參與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區級資金安排的意見;受市環保局委託負責全區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黨務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黨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政府信息公開、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和各項日常服務保障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推進環境信息化建設。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資福利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負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區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二)環境管理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
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監督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負責貫徹執行各類環境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參與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審核。
負責規劃區級環境影響評價和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擬訂全區輻射安全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負責環保“以獎代補”考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法制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區級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含行政編制控制數2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4名、副科長(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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