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分類分級
1.4適用範圍
1.5工作原則
1.6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2辦事機構
2.3指揮機構
2.4專家諮詢機構
3 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3.2應急回響
3.3後期處置
3.4新聞發布
4 應急保障
4.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4.2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4.3應急隊伍保障
4.4財力保障
4.5通信保障
4.6交通運輸保障
4.7物資保障
4.8醫療衛生保障
4.9人員防護保障
4.10基本生活保障
4.11治安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傳和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預案管理
7 附屬檔案
7.1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7.2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7.3專項應急預案構成
7.4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7.5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敏感、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1.2 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7.1。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市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靠前處置;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協同應對。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我市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見附屬檔案7.2。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屬檔案7.3。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目錄見附屬檔案7.4。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鄉鎮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市)區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經濟貿易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市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也要按職責分工不斷予以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的領導下,通過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確定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審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負責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和處置;分析總結全市的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各縣(市)區應急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予以確定。
2.2 辦事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應急管理值班室(市長公開電話值班室,下同)。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完成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設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指揮中心,市公安局設備用指揮中心。
2.3 指揮機構
2.3.1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整合和規範全市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有關的領導小組、指揮部等,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2.3.2 現場指揮部
對發生的較大以上級別(Ⅲ級)的突發公共事件,根據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及事件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界區域、安全措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有關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辦公室和若干行動小組,具體負責承辦相關工作。
2.4 專家諮詢機構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要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及時獲取預警信息;對常規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徵兆動態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實行實時監測,及時上報市政府並通報給相關部門。
3.1.1 預警級別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依據以上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具體加以細化。
預警級別首先由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並報市政府批准。
3.1.2 預警發布
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由市級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根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市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准,縣(市)區政府,也可以發布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
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按規定由省級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3.1.3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監測手段,特別加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市政公用、森林防火、交通、環保、地震、防汛、氣象等專業部門的數位化實時監測,建立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
依託全市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路,建立濟南市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跨縣(市)區、跨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建立一套科學、快速、準確、有效的,具有信息監控、處理分析、災害後果預測等功能的技術處理系統。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及時預警。
3.2 應急回響
3.2.1 信息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立即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並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特殊情況下,事發地有關單位值班人員可直接向市政府報告。對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Ⅲ級)以上級別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也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政府辦公廳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對接報的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在報請市政府領導同意後,要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將省、市領導的批示意見及時傳達給有關縣(市)區或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同時按照有關預案的規定,確定或預測事件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警戒、疏散民眾、救治傷員、排除明顯險情、控制事態發展等工作。
3.2.3 分級回響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有關縣(市)區和部門啟動應急預案,並負責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級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可派員赴現場進行指導,或派出救援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置。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報請省政府,在省級應急領導機構統一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3.2.4 基本回響程式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做出回響,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民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市政府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並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上級應急管理機關報告,請求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出預警。
(6)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市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3.2.5 擴大應急
對按規定由我市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憑我市現有應急資源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或突發公共事件已經升級,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和處置許可權,經請示市政府領導同意,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請求支援。
3.2.6 社會動員
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市或部分地區應急處置預案時,發布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全市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縣(市)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縣(市)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報省政府備案。
3.2.7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後,由發布預警信息的機構發布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並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儘快恢復災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3.2 社會救助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發生後,民政部門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要妥善安置受災民眾,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同時,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並逐戶核實等級,積極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公益組織,應及時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在各自工作範圍內開展救濟救災工作。
3.3.3 保險理賠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要按照援助優先、特事特辦和簡化程式的原則,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3.3.4 調查和總結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按照處置許可權,要依法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件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時,市政府和有關縣(市)區及有關部門,根據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傳送有關部門認真落實。
3.4 新聞發布
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布,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經市政府批准,也可發布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布,由省級應急領導機構決定並發布。
新聞發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做到準確把握、正面引導、講究方式、及時主動、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新聞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應急措施、存在困難和下階段工作部署等。
新聞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或者市政府入口網站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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