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成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濟南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張建國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1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其中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其餘獎項不分等級。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與社會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貫徹科學、客觀、公正和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成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專項獎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專項獎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的資格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取得發明專利並在實施後取得顯著效益的個人。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方面,取得較大科學技術創新;
(二)推廣、套用先進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產業化、規模化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取得顯著效益;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效益;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項目中,明顯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顯著效益。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中,積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和科技交流與合作,為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組織本行業內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專項獎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市科學技術獎專項獎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初評意見進行審定,提出獎勵建議。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市科學技術獎專項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在市級媒體上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對公告內容有異議,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異議處理情況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最終裁定
第十六條 公告期結束後,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審議獎勵建議並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據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獎勵意見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報請市長簽署後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類的獎項。社會力量在本市所設立的科學技術類獎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並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組織、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發布的《濟南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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