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濟南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鑑定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系指:
(一)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在學術上具有新見解,並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和部分套用研究理論成果);
(二)解決生產建設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
(三)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鑑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公正、民主、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市科技成果的組織鑑定部門,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各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直主管部門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縣、區和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是本縣、區和本部門的組織鑑定部門。
重大或者跨縣區、跨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應當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鑑定。
第五條 下列科技成果應當進行鑑定:
(一)執行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計畫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申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所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
第六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鑑定: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破壞國家自然資源的;
(三)國家規定不予鑑定的。
第七條 科技成果鑑定可以採用以下形式:
(一)檢測鑑定。由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測、測試和評價並作出結論;
(二)驗收鑑定。由驗收單位按照計畫任務書或者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專家評議。由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評價,並由組織鑑定部門匯總後作出結論。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同已通過鑑定:
(一)已經生產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取得經濟、社會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二)經技術契約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經按契約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實踐中套用後取得經濟、社會效益,並由當事人出具證明的;
(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後取得經濟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第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應當在申請鑑定日期前一個月,根據隸屬關係和任務來源,將書面鑑定申請連同有關學術、技術資料報主管組織鑑定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權屬無爭議;
(二)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學術、技術資料齊全,符合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條 組織鑑定部門應當根據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的性質,確定主持鑑定單位、鑑定形式和鑑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主管部門對確需申請市級以上鑑定的,應當填寫濟南市科技成果鑑定申請書,報市科委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單數,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組成,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者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鑑定委員會成員不得是該項鑑定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員。
第十三條 鑑定委員會成員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鑑定委員會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進行答辯或者重複試驗的權利。科技成果完成者未提供充分檔案,致使鑑定委員會不能形成完整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有權在鑑定報告中註明。
第十四條 鑑定委員會應當對科枝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學術水平。技術成熟性、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評議,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鑑定評價結論,記入鑑定報告。
鑑定委員會成員對所鑑定的科技成果承擔保密義務,並對鑑定報告負責。對鑑定評價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鑑定報告中註明。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應在科技成果鑑定後十日內將鑑定報告及主要技術資料報組織鑑定部門審核。組織鑑定部門對鑑定報告審核後,發現有重大缺陷的,應當責成原鑑定委員會進行補全鑑定和評價;發現有弄虛作假的,應當駁回鑑定報告,另行組織鑑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鑑定。
鑑定報告經審核批准後,組織鑑定部門應當對鑑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頒發鑑定證書。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鑑定申請書、科技成果鑑定證書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按照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科技成果鑑定證書須經加蓋組織鑑定部門“科技成果鑑定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組織鑑定部門不予鑑定或者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由國家或者省(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鑑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在鑑定後一個月內,按其隸屬關係,通過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其主管部門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將鑑定證書及《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鑑定資料,報市科學校術委員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組織鑑定部門主持鑑定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鑑定委員會成員,在科技成果鑑定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錯誤鑑定結論,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鑑定部門、主持鑑定單位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泄露科技成果鑑定涉及的秘密技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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