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

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是一項由濟南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政發〔2009〕13號
【發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濟南市政府網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
(濟政發〔2009〕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意見》(濟發〔2009〕5號)精神,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鼓勵和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來濟創新創業和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一)海外高層次人才。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引進後能夠每年在濟創業或工作6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掌握交通裝備、電子信息、機械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冶金鋼鐵、石油化工、食品飲料、新型建材、數控裝備、現代物流等本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其技術成果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並具備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
2.在世界500強海外企業中擔任中級以上管理職務,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善於經營管理,有較豐富實踐經驗,或在海外著名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審計師、建築師或設計師事務所擔任高級職務的管理人員;
3.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或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自然科學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最高獎獲得者,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
3.國家“863”計畫、“973”計畫、國家科技攻關計畫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首席科學家或項目主要負責人;
4.國務院學科組召集人;中科院“百人計畫”、“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畫”、中宣部“四個一批”人才培養計畫等國家級人才培養工程的重點培養對象;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中國工程院光華科技獎、光華青年獎獲得者;5.取得博士學位、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和管理工作經歷,並掌握先進技術,取得突出業績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層次管理人員。
(三)其他本地緊缺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引進高層次人才,堅持突出重點、項目帶動、企業為主、政府扶持的原則,重點引進具有較強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掌握關鍵技術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市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引進高層次人才形式與扶持措施
第五條引進高層次人才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可採取來濟創辦企業、受聘工作等形式或兼職、開展合作研究等方式來濟發展和服務。
鼓勵高層次人才重點採取以下方式來濟發展和服務:
(一)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領先、成果產業化前景廣闊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經濟實體;
(二)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三)在本市企業和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單位,受聘擔任科研帶頭人或高級管理職務;
(四)擔任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五)以其它方式來濟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專項扶持資金。該資金按以下規定使用:
(一)扶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1.對來濟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且其項目具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果國際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並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給予50萬元-300萬元的創
業啟動資金。對來濟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特別優秀且在濟定居的高層次領軍創業人才,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0萬元不等的安家費。
2.從事符合本市重點發展領域的科技開發項目,並由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經論證和審核,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由政府提供50-200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並
引導市屬風險投資公司給予最高可達500萬元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比例最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30%。
3.對具有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貼息總額最高為10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2年。
4.高層次人才在濟創業期間,其應納稅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部分,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每年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補貼
期不超過5年。
(二)對受聘來濟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給予補助。
1.在濟擔任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首席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的高層次人才,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科研經費,按一定比例給予支持,資助金額最高50萬
元。
2.在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所指的單位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在濟南定居,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按用人單位實際提供的安家補貼給予適當補貼,最高可補貼100萬元。
3.在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所指的單位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在濟服務期間可給予每月最高1萬元的工作津貼。
4.在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所指的單位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的個人所得稅補貼政策參照本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生活條件保障與日常服務
第七條高層次人才來濟創業、工作,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出具的人才引進證明,可以享受工商、稅務、海關、銀行、教育、衛生、戶籍等方面的綠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濟創辦的獨資、合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登記註冊為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高層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異地、國(境)外轉入本地中國小或幼稚園允許擇校擇園,參加中考可享受華僑子女入學有關政策,並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九條高層次人才單獨來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租房補貼;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來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租房補貼。
第十條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一同來濟並願意在我市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濟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或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按有關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高層次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單位編制、增人計畫、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限制。海外高層次人才在國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以作為申報職稱時的業績成果提交。業績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資歷和現有職稱限制,直接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海外高層次人才申報評定職稱,可由市人事局為其提供歸口代辦服務。
第十三條接收高層次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也可為其購買商業性補充保險,並每年免費查體一次。
第十四條具有外國籍的高層次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濟長期居住,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向公安機關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於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為其辦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第四章工作機制與程式
第十五條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以下稱“市引進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科技局、財政局等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組成引進人才評價認定委員會,負責統一評價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並提出享受有關待遇的意見。市委組織部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事局負責編制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劃,定期制定發布人才引進目錄、人才引進專業分類目錄,並承擔評價認定等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負責高層次人才科技創業項目的認定;市財政局負責有關扶持資金的核撥;市引進工作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本規定所涉及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子女入學、家屬就業、戶籍遷移、社會保障、人才評價認定、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等配套實施細則,由市引進工作小組各組成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
施。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是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提供工作平台、落實配套政策等人才引進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高層次人才的引進,一般應按下列程式辦理:(一)用人單位確定擬引進人選,進行初步接洽並達成初步引進意向後,向市人事局申報;符合引進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也可以用自薦的方式向市人事局申報。(二)市人事局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人選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引進人才評價認定委員會定期組織評審。(三)市引進人才評價認定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和引進建議,報市引進工作小組審定。(四)經市引進工作小組批准的引進對象,由市人才辦出具引進證明,用人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引進手續。
第十八條建立高層次人才定期報告制度。用人單位要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工作服務情況,定期向市人才辦、市人事局報告;對離濟的高層次人才,要及時作出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契約的,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見,經市引進工作小組審核,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對引進的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以及在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海內外中介機構或個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施行。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政府應按照本規定,及時制定相應的引才政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人才辦、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 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引進海外留學人員規定》和《濟南市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規定》(濟政發〔2002〕2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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