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濟南市法學會成立於1982年5月,原先由市司法局代管,正處級建制,編制5人。1984年7月和1993年7月,分別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換屆。多年來,法學會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大局,積極開展法學研究,打造出一大批高質量、高品位的研究成果;先後組織20餘人次出訪過7個國家,組織40餘人次考察了20多個省市,積極參與高層次的學術交流;堅持不懈地抓教育、抓發展、抓培訓、抓制度,整體素質逐步提高。2001年2月,市司法局在機構改革中將法學會辦公室撤消。2004年12月13日,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恢復濟南市法學會,正局級建制,配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10名,領導職數配會長1人(正局級),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1人(副局級),由市委有關領導聯繫,市委政法委代管。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濟南市法學會是中共濟南市委領導的人民團體,是由全市法學界、法律界及其他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士組成的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委、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市、服務省會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法學、法律工作者以科學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為主要職責,為發揮省會優勢、發展省城經濟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第三條本會由中共濟南市委有關領導聯繫、中共濟南市委政法委員會代管,按照自身職能和工作特點,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本會會員和推動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二)舉辦法學報告會、講座、研討會等學術活動,組織有關政法、綜治工作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加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討與交流;
(三)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依法提出工作對策或建議;
(四)開展同境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揮本會人才和智力優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六)編輯出版法學研究刊物、書籍和資料,建立法學網站,傳遞法學研究信息;
(七)組織評選和表彰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優秀法制論文;向全省、全國推介申報優秀法學法律人才及其研究成果;
(八)指導、協調團體會員單位及專業、專門研究會開展法學研究工作;
(九)及時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六條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各界人士,經本人申請、本會會長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贊成本會章程的在濟教學科研、法律院校、黨的有關工作部門和立法、司法、政府法制部門、行政執法單位以及民眾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會長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並應交回會員證。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會會長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舉辦的學習、培訓、學術研討和考察交流等活動;
3、利用本會的圖書資料、出版刊物、法學網站,獲得本會編印的信息資料;
4、優先享受本會服務;
5、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的學術活動;
3、提供有關資料和論文、論著等法學研究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3、獲得本會編髮的信息、圖書、刊物及其他資料;
4、優先享受本會課題研究立項和法律服務;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組織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舉辦的相關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3、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4、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期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不能少於半數的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本會理事;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確認增補或免除理事。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採取通訊形式舉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並召集理事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決定增補或者免除理事,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四)組織本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
(五)聘任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要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部分職權。
第十五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本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開展活動;
(三)協調本會副秘書長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四)處理領導機關和會長交辦的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按照團體會員承擔的任務、個人會員從事的專業和研究志趣,逐步設立各專業、專門研究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在本會領導下,負責組織相關的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在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縣(市)區法學會。
第十八條本會根據會員分布情況和實際需要,按地區或部門、單位設立聯絡組,負責與會員的溝通聯繫。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拔款;
(二)會費;
(三)社會資助;
(四)法律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本屆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