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區人事局除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外的職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局垂直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管理職責和連續工齡認定職責。
2.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 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 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 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 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5. 加強對全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勞動保障業務、勞動爭議調解業務的培訓與指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指導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和市級勞動模範的推薦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實施困難群體再就業援助工程;貫徹落實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以及補充保險政策、標準,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貫徹落實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區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有關規定;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五)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調查和信息工作;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意見,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市巨觀調控企業職工工資的政策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全區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各項政策,負責職權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協助上級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報名考試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登記考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上級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全區公務員隊伍建設,擬訂全區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區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申訴控告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區政府機關各部門內設機構科以下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科室負責人的任免和聘任審批工作;負責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獎懲工作;協助區委有關部門做好全方位目標管理的考核、獎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榮譽制度,擬訂區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制度草案,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十)綜合管理職權範圍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一)指導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貫徹執行上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爭議、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審理;指導和督促轄區內企業、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及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備案和集體勞動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貫徹執行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三) 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訓、人事管理、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綜合調研、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區政府部分部門(單位)科級以下人員(含科級)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按照基金監督制度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管理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實施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與辭退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落實公務員考核、獎勵、獎懲實施辦法;指導和協調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工作,擬訂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受理公務員不服人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意見,組織實施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相關規定並按規定承辦相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審核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意見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推薦和學術技術帶頭人、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協助上級人事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報名、考試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直機關、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辦理符合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審核手續;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研究審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險規劃和實施辦法並貫徹落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指導全區社保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社會保險政策的普及和諮詢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社會保險責任目標任務,協調指導全區街道辦事處落實社會保險責任目標任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勞動監察科
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協調勞動者(含農民工)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協調本局科室、部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維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對非法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查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有關規定、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城鄉各類勞動者的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相關規定;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關係科(掛職業能力建設科牌子)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依法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監督檢查;貫徹上級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調配政策並負責辦理政策性安置。
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區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10名、副科長(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員3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它事項
(一)成立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財政撥款副處級事業單位。該大隊設監察科、案件審理科、綜合業務科3個科,均為正科級。事業編制12名。領導職數核定大隊長(副處級)1名、副大隊長(正科級)2名,科長3名、副科長3名。
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主要職責:負責向用人單位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受理勞動者的投拆舉報,依法查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負責監察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負責監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情況;負責監察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負責監察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負責全區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送的書面材料和職業介紹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跨年度審查工作;負責全區農民工工資、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清欠及農民工上訪的處理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負責被檢查用人單位基礎信息的採集、維護和處理工作;承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