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號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建國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規範土地市場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土地收購工作由市政府賦予土地收購職能的機構(簡稱土地收購機構)負責。
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計畫等,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包括:年度收購儲備土地規模;年度收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收購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收購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計畫年度末收購儲備土地規模。
第五條 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購機構統一收購:(一)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實施城市規劃或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權人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五)其他應當收購的土地。
第六條 土地收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接受土地收購任務;(二)向城市規劃部門徵詢規劃性質、編制規劃策劃方案、申請規劃條件(包括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三)通知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領取並填報《收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權利情況申報表》,受理收購申請;(四)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的權屬、權利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並委託具有土地和房屋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五)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六)經批准後辦理原土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產權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權利情況申報表》;(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建(構)築物權屬、權利的合法憑證;(五)土地平面圖;(六)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使用情況說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土地收購契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範圍、等級、面積、用途及地上建(構)築物狀況及房地產權屬情況;(二)土地收購補償方式和實施辦法;(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五)違約責任;(六)糾紛的處理;(七)其他有關事宜。
第九條 土地收購分為貨幣補償直接收購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購兩種方式。
規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採取貨幣補償直接收購方式進行收購。
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以採取貨幣補償直接收購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購方式進行收購。
第十條 貨幣補償直接收購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以土地使用權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土地按照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建(構)築物按照評估價格補償;以地上建(構)築物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按照房地產綜合評估價格扣除所含土地評估價格的40%給予補償。
貨幣補償直接收購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以土地使用權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土地和建(構)築物分別按照評估價格補償;以地上建(構)築物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按照房地產綜合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採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購的,收購規劃範圍內原土地使用權人全部土地使用權時,暫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費,按市場機制供地後,政府根據收購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能夠出讓的土地,在出讓土地總價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關費用,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4∶6比例分成。收購範圍內所有地上建(構)築物以及被規劃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補償。
第十二條 收購土地涉及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收購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房屋產權人,由房屋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按土地收購補償費的3∶7比例分成。
收購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按照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補償,土地不再補償。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原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政府可以優先收購。
第十四條 被收購土地及建(構)築物權屬有爭議的,由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與爭議人協商解決,在未達成協定前,土地收購機構可以先行收購,權屬有爭議部分的補償費,可以交由法定機構提存,待爭議解決後,再行補償。
第十五條 收購評估分為土地評估、建(構)築物評估和房地產綜合評估。
劃撥土地按照原用途進行評估;出讓土地按照原用途剩餘使用年期進行評估。
建(構)築物根據其結構、裝修狀況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房地產綜合評估,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裝修狀況、建成年代,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十六條 土地收購機構與被收購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和批准檔案辦理土地使用權、房產註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收購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凍結,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保持土地及建(構)築物現狀,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一)依法收回的土地;(二)收購的土地;(三)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由土地收購機構完成原地上建(構)築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熟化工作。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在供地之前,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可以將儲備的土地單獨或連同建(構)築物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經過開發整理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位置、面積、規劃用途等情況,向社會定期公告。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優先從政府土地儲備庫中選用和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主要來源為:(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收購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四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用於支付徵收土地費用、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費用、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整理費用、貸款利息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收購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收購土地涉及地上建(構)築物拆遷,發生爭議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收購儲備條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服從收購儲備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收購過程中,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未如實提供收購所需資料和土地利用狀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給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4月28日發布的《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