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1)建議檢察院司法官的免職、因無能力而退休及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份,或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檢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務;
2)就檢察院司法官的聘任程式作安排及指揮有關工作的進行;
3)提起檢察院司法官因無能力而退休的程式;
4)對檢察院司法官採取紀律行動,但不影響1)項規定的適用;
5)評核檢察院司法官的工作;
6)編制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
7)命令對檢察院司法官進行查核、專案調查及全面調查,以及在此等情況下指定查核員;
8)就獲指定為查核員的檢察院司法官及其秘書的酬勞依法提出建議;
9)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
10)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
11)評核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並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12)審議對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訴的決定提起的抗訴;
13)依法安排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14)通過內部規章及查核規章,並命令將之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通過委員會的預算提案;
16)行使法律賦予的其她職權。
組成
檢察官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1)檢察長,並由其任主席;
2)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
3)由檢察官選出的一名助理檢察長代表及一名檢察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