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督:運輸工務司
職能 :參與執行道路交通規章。
性質 :諮詢機構
職責
監察對《道路交通法》及其她關於交通法例規定之準確及嚴格之遵守;
解決《道路交通法》及其她關於交通法例適用時可能引起之疑問;
向監督實體就其認為必須列入上述交通法及其她關於交通法例內之修改作出建議;
就交通有關之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在特別紀錄中組織駕駛員之個人紀錄,並應按規章內訂定之規定,在其內記錄駕駛員因違反交通之法律或與駕駛有關之違法行為而被科處之制裁及保全處份。
組成
交通高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運輸工務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交通事務局局長;
.治安警察局局長;
.港務局局長;
.交通事務局交通管理廳廳長;
.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一名代表;
.民政總署的一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