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檢察院

澳門檢察院,澳門的司法,司法監督和司法行政機關,亦是代表澳門地區提起刑事訴訟,維護法律規定的利益的自治機關。 澳門檢察院依法擁有本身的通則,享有自治。 澳門檢察院原有的司法官人員編制包括1名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8名檢察官,但根據1997年6月30日通過的對“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現澳門檢察院司法官人員編制改為1名助理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12名檢察官。

概述

澳門檢察院,澳門的司法,司法監督和司法行政機關,亦是代表澳門地區提起刑事訴訟,維護法律規定的利益的自治機關。
澳門檢察院其許可權為:維護及執行刑事訴訟,代表澳門地區,公鈔局,市政廳,無行為能力者,身份不明者及下落不明者,維護勞工及其家屬的社會性質的權利,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保證其依法行使審判職能,領導刑事偵查,參與破產,無償還能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問題解決的程式,在法律規定或應總督要求的情況下,行使諮詢職能,以及行使法律對其所賦予的其他職能。澳門檢察院依法擁有本身的通則,享有自治。
澳門檢察院原有的司法官人員編制包括1名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8名檢察官,但根據1997年6月30日通過的對“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現澳門檢察院司法官人員編制改為1名助理總檢察長,3名檢察長和12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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