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漢川市地處湖北省中部,江漢平原腹地,東部緊鄰省會武漢。漢川置縣始於公元561年,初名甑山,後更名漢川,一說義川。因漢江流經縣境,於977年改稱漢川至今。
1979年,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目前,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四個科)、反瀆職侵權局(下設二個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檢察技術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法警大隊等12個機構。紀檢組(監察室)機構單列。院下設城關、馬口、分水3個鄉鎮檢察辦事處。
近年來,市檢察院在先後被省檢察院授予“最佳檢察院”、“人民滿意檢察院”和“先進檢察院”; 被省委政法委評為“嚴打”先進集體和“隊伍建設”先進單位;連續兩屆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級文明單位”;湧現出了“全省十傑檢察長”傅乘波,“全國模範檢察幹部”、“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王麗黎,“全國優秀公訴人”、“人民滿意檢察幹警”徐玲利等一大批先進個人。
機構設定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內設辦公室、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偵查三科、綜合科)、反瀆職侵權局(下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檢察技術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法警大隊12個機構。紀檢組(監察室)機構單列。院下設城關、馬口、分水3個鄉鎮檢察辦事處。2004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川機編辦[2004]13號);2005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將瀆職侵權檢察科更名為瀆職犯罪偵查局(川機編[2005]1號);2006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將瀆職犯罪偵查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川機編[2006]4號)。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和院重要工作部暑、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檢察調研、經驗總結、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檢察外事工作及編髮檢察工作簡報;負責有關會議組織、工作協調,領導批辦事項的催辦督查工作;負責全院機關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全院的技術裝備、交通工具、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與管理;負責全院環境衛生、安全保障、後勤服務、交通安全和本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處
協助地方黨委搞好本院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宣傳工作;抓好本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創、爭、當"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承擔本院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和院黨組考核本院幹部以及考察、配備和管理後備幹部,呈報有關任免手續;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檢察人員的考核錄用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負責本院幹部、職工的管理、考評、任免、調配及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工作;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負責本院的統戰工作;負責本院的計畫生育工作;辦理檢察官協會和女檢察官協會的有關工作;承辦院黨組決定、決議中的有關事項和院黨組、總支交辦的有關工作。
政治處是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科、二科、三科、綜合科)
負責對全市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犯罪的情況、趨勢和對策,提出預防犯罪建議,開展預防犯罪工作;研究制定反貪污賄賂工作規劃;抓好隊伍自身建設。
(四)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逮捕案件的偵查活動依法實行監督: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負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對本院直接偵查、移送逮捕的案件實行內部制約。
(五)公訴科
負責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自偵部門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對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請抗訴;負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本院直接偵查的案件實行內部制約;依法負責不起訴案件的複議、覆核。
(六)反瀆職侵權局(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瀆職侵權犯罪的情況、趨勢和對策,提出預防犯罪建議並開展預防工作。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監管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開展駐所檢察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檢舉和控告申訴;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對一時難以分流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辦理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
(十)檢察技術科
負責本院的刑事偵查技術工作,依法直接或協助開展物證檢驗、司法鑑定和審核工作;參與全市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或復檢;負責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完成上級檢察機關下達的刑事偵查技術科研任務。
(十一)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統一受理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分交、轉辦、協調、督辦、統計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承辦人民監督員視察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的協調工作;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提供有關的檢察工作信息資料;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承擔人民監督員辦結案件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承擔人民監督員培訓的協調、組織工作;協助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經費保障工作;總結、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工作經驗;對人民監督員有違反市院《實施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之情形的,負責辦理主動辭職或解除職務的相關手續,並及時提出增補候選人的意見;承擔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事務性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計畫、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司法警察進行訓練,履行職責及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承擔本院主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和警用裝備;承擔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對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